時間:12/23(二)上午10點 地點:高等行政法院(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聲請人:黃瑞茂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訴訟代理人兼共同送達代收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三加律師
聲請之聲明
一、行政院環保署應命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台北縣政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等機關就「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發展路網新莊線」案所擬興建之新莊機廠及樂生療養院異地重組工程,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於環境影響評估依法審查通過前,不得實行任何開發行為(包括架設施工圍籬)。
二、台北縣政府於「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發展路網新莊線」案所擬興建之新莊機廠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並經審查通過前,不得拆除如附圖所示之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5月30日會議決議所規畫之「非保留續住區內異地(原地)重組建物:靈堂、貞德舍、飲食部、竹雅舍、平和舍、患者家屬招待所、圖書館、中山堂、笹川紀念館、王字型第一進行政辦公室等10棟」建物。
三、台北縣政府於樂生療養院之異地重組工程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通過審查前,不得進行樂生療養院之拆遷重組工程。
四、台北市政府捷運局於「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發展路網新莊線」案所進行中之變更內容環境差異分析案審查完成、及依法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並經環評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前,應停止新莊機廠之興建工程。
五、七星營造有限公司、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笙原營造有限公司於前述捷運新莊線之工程內容變更環境差異分析案、捷運新莊線之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案、新莊機廠工程環境影響評估案、樂生療養院之異地重組工程環境影響評估案,皆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前,不得進行樂生療養院之拆遷重組工程(包括架設施工圍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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