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紀初之都市化風潮與工商蓬勃發展趨勢下,人口大量往都市集中,造成農村人口外移嚴重,居住之高齡者相對較多,另因資源有限,政府投注在農村之建設,僅能偏重於少數地區或重點式的硬體建設,較少投入農村人文營造等軟體建設,農村建設不足,醫療等公共設施不足,生活機能明顯低落,城鄉差距越來越大。農村地區面臨人口外流、基本設施不足、發展緩慢等問題,農村生活環境特色逐漸喪失,農村發展嚴重落後。然而在21世紀全球化趨勢下,世界各國紛紛將重建傳統特色之農村發展,列為重要的施政政策,大力推動鄉村發展,在此趨勢下,提升農村整體發展,恢復農村居民在地居住尊嚴,達到富麗新農村之目標,為現階段重要之課題。

因應整體農村發展之需要,以整合性規劃概念,以現有農村社區為中心,強化由下而上的地方參與制度,建立整合性農村整體再生規劃,強調農村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廢舊建築之再生利用,重視農村景觀美化,提升居住品質,為本條例之重要精神。

本條例亦針對當前農村社區因普遍缺乏法制觀念,致無法充分了解土地使用與建築管制規定,形成嚴重土地利用不當情形,與住宅新舊雜陳互不協調現象,提出優先獎勵自發性之共有土地自辦規劃或整建、改進農村社區土地使用彈性管制及推動整合型農地重劃等方式,藉以解決舊有農村社區生活設施用地不足問題,活化農村土地利用。在實際推動上,中央政府擬編列新台幣一千五百億元農村再生基金,以執行農村再生計畫,實質照顧四千個農村及六十萬以上農戶。

本條例共分五章,分別為總則、農村規劃及再生、農村土地活化、農村文化及特色、附則等,全條例共三十五條條文,其要點如次:

一、規定本條例以農業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相關資源。(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

二、提出落實照顧農村與農民之農村在生活化基本原則。(第四條)

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其額度比照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有關農業發展基金一千五百億元編列,以專款專用方式,推動農村再生相關事項,落實農村建設,照顧農民生活。(第六條)

四、明定以農村社區為單位,由農村社區居民以自主精神,由下而上自發性提出農村再生計畫,經審查核定者,由政府提供建設經費,補助社區進行公共建設及個別宅院整建等實質建設。(第八條至第十三條)

五、規定得採取將生產與生活空間共同規劃之整合型農地重劃,朝整合性機能方向建設農村。(第十五條)

六、鼓勵社區採自發性方式,主動訂定社區共同遵守事項,維護社區建築品質,並訂定農村建設之督導及獎勵方式。(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

七、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現有農村進行全面性調查與分析,藉以作為現有農村改善之評估與建設之基礎。(第十八條)

八、為期社區建設之完整性,本條例規定得以原有社區發展需要,採取擴大或結合鄰近地區辦理;另為鼓勵土地有權人參與社區建設,明定所有權人能在土地交換原則下,將土地利用活化,共同創造農村建設之效益。(第二十一條)

九、鼓勵社區居民辦理共有土地或祭祀公業土地之規劃或改建;規定農村地區實施土地使用彈性管制,俾利原有社區環境更新與改造,創造良好居住環境。(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

十、規定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與發展所需用地之土地取得與變更方式,並鼓勵使用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十一、規定地方政府應推動農村旅遊,引進高附加價值綠色產業,並鼓勵農村社區內學校閒置空間之再利用,積極宣導農村特色。(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二、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均應重視並強化在地組織之人才培育及訓練。建立輔導在地農村社區發展組織之機制,對農村建設之實施有良好績效者,並給予獎勵。(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