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5
在立法院躺了好幾個會期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24日終於在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然而幾個具爭議性的條文,包括:自願還是強制報備、是否有安全距離限制,警方有無解散集會遊行的權力、5萬元的行政罰則等,都保留交付朝野協商。社運團體擔心,若一再沒有共識,最後比誰的手多,恐怕脫穎而出會是行政院的「換湯不換藥」版。
審查會議中一共有六個版本進行討論,包括行政院、民進黨黨團、朱鳳芝、涂醒哲、黃淑英、蔡同榮等的提案,其中只有行政院版差異較大,也是爭議所在。主席國民黨立委吳育昇的態度曖昧,即使出席的立委們意見一致,只要行政部門有意見,都不在委員會做出決議。
不論對於自願報備、完全取消禁制區(而非以安全距離取代)、無解散命令、以及不服從解散命令的5萬元罰款,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與警政署長王卓鈞都是一句「若刪除,對集會遊行便無從管制。」可以看出,集會遊行法對於行政部門來說,仍是一部「管制」、而非「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法律。
一些爭議較小的條文,行政官員也會有不同見解。以禁止攜帶危險物品來說,立委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已有限制,沒有必要列在集遊法中;王卓鈞則堅持這樣的行政宣誓還是有提醒作用,且一些本來看似無害的物品,如石頭、瓦斯罐在集會場合,也有殺傷力。對立委要求警方在集會遊行現場,應佩掛名牌;王卓鈞回應,有名字怕民眾會狹怨報復。
另外,還是有部份條文雙方都認為已不合時宜,譬如與許可制相關的部份都遭到刪除;也有共識要以行政罰取代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