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新工處,已經成為箝制人民集遊權利的第一線殺手。
上週公民團體打算於12月28日舉辦「搶救公視‧監督國會 大遊行」,在12月18日向新工處遞件申請路權,卻以未於八天前申請被駁回,無獨有偶,自主工聯計畫在12月23日舉辦「禁止違法無薪休假聯合行動」抗議,也以同樣的理由駁回。新工處承辦人的回覆強硬:「這是依法駁回!」但問題是新工處依的是什麼法?
新工處依據的,不過是北市政府所定的《台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但按照《集遊法》第9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個地方政府定的小要點,居然能夠超越法律規定,並且除了加上兩天之外,連例假日都算進去,變成至少10天前,就得申請。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說,這個要點絕對違法,申請集會遊行,要先向地方政府申請路權後,再向警察機關申請集會遊行申請,但集會遊行這麼重要的事情,地方政府的規定卻比集遊法中規定得更嚴格,這也證明,國家根本不需要集遊法,有太多的規定得以限制人民集遊權利。
事實上,今年教師會原本計畫於928教師節舉辦遊行,也被新工處以籌備國慶典禮、博愛特區禁止集會為由駁回路權申請。這次公民團體的搶救公視遊行被駁回後,差點被逼得要走水溝蓋。也就是說,北市政府是拿新工處當阻擋遊行民眾的第一線盾牌,已有行政擴權的問題。
廖元豪表示,市政府將箝制人民集遊權利的重要條款,就這樣塞在大家都不知道、不透明的要點裡,重點是,市政府又以所謂「路權」這種類似私有權的概念來處理,未來人民權益受損要打行政訴願、訴訟恐怕都有問題。
另外,集遊法的6日規定中,也有所謂「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的例外規定,原本2004年北市訂定的要點也有此規定,後來也予以刪除,可以說是越修越嚴。
但諷刺的是,北市政府曾經疑似因為當年10月馬英九打算參與的「青春鐵馬行」活動違反8天前申請規定引發爭議,2007年11月27日就將8日申請的規定拿掉,卻又在2008年6月加回8日前申請的規定。(相關新聞請見北市八天路權申請 人間蒸發事件)
《台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申請日期規定沿革
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當日起算前十二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但如有特殊情形,經警察分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當日起算前2日至30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人民或機關團體依集會遊行法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者,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八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養工處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
人民或機關團體依集會遊行法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者,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八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養工處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
八日前申請規定人間蒸發!
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八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新工處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