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藉由傳統祭典年祭(猴祭、大獵祭、除喪祭)的執行辦理來確立部落自身所屬的自然主權及傳統領域,以達到未來 成立傳統領域守護隊的基礎,持續強化部落傳統組織運作機制與對公部門之對話能力。
第一條
本部落係依據部落千年流傳下來口傳史,萃取精華傳承之生活智慧而衍生之傳統歲時祭儀-大獵祭。為使部落文化 傳承,傳統階級教育之延續,維護自然主權及傳統領域為部落責任;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為最高指導原 則,經部落族人共識決定每年務必辦理傳統年祭-大獵祭。
第二條
本部落執行大獵祭傳統祭典於97年12月29日起至98年01月01日止,因祭儀祭典所需狩獵期限於97年 12月26日起至98年01月01日止。
第三條
大 獵祭傳統祭儀狩獵範圍以卡地布之傳統領域為主(經部落耆老口述及部落族人實地探勘以知本溫泉地區29-33 林班地附近原住民保留地為限;另知本林道0 km-12km及其林道上方 200 m至 陵線及林道下切河谷 250 m處)為本部落主要獵塲。其部落傳統領請參閱附件1(傳 統領域受獵區域圖)。
第四條
本 部落大獵祭傳統祭典係以部落傳統組織為其執行主力,部落之所有成年男子均有參與之義務;並清楚以拉罕(司祭長)為 祭典最高指揮單位,巴拉冠(青年會)成員 為其主要執行單位,已婚之成年男子為其輔佐單位。祭典各項任務工作指派務必聽命於拉(司祭長)指揮,並遵守 巴拉冠青年會長下達各項分工任務。
第五條
參 與大獵祭之部落成年男子係指:男子15歲之「法力勝」青少年(巴拉冠最低年齡階層)以上之戶口及出生地設籍於卡地布部落(行 政區域:台東市知本里、台東市 建業里)之原住民成年男性;若戶籍在卡地布但離開部落很久之後回來即積極參與部落各項公共事務之漢人,同樣 必須認同卡地布部落狩獵公約者;經由部落司祭長 及巴拉冠會長議決通過,始有資格參與部落大獵祭。
第六條
為因應大獵祭祭儀需要,必需派遣狩獵隊伍進行狩獵;其狩獵隊伍之成員依 其部落傳統 年齡階級來組織分工;成員包含部落獵人、已婚成年男子(青年教父)、巴拉冠青年會成員組成;以利執行狩獵(由獵人負責)、 確認傳統領域及狩獵訓練教育(由 已婚教父負責)獵塲開路及搬運獵物(由巴拉冠青年成員負責)等勞務工作;藉由狩獵任務之明確分工建立大獵祭 祭典自我規範及約束之能力。
第七條
因應大獵祭祭儀需要及正視祖靈尊重及維護傳統領域、自然主權之權力;狩獵任務採適時、適地、適需之原則;不濫獵殺、不 濫砍伐、不濫採集。因此;97年度部落狩得獵物之種類、數量限制如下表:
獵捕種類 | 獵捕數量 | 獵捕工具及數量 |
山豬 | 山豬6隻 | 傳統補獵器80處 |
山豪(野鼠) | 山壕200隻 | 傳統補獵器300處 |
飛鼠 | 飛鼠60隻 | 傳統補獵器60處 |
山羌 | 山羌10 隻 | 傳統補獵器50處 |
水鹿 | 水鹿2隻 | 傳統補獵器20處 |
山羊 | 山羊3隻 | 傳統補獵器30處 |
猴子 | 猴子5隻 | 傳統補獵器30處 |
第八條
因應大獵祭祭儀需要其獲得之所有獵物除祭祀所需,依其拉罕(司祭長)指示分配,一半依照年齡階層分配給所有 參與大獵祭之部落男子;其餘帶回部落分享給全體卡地布部落族人。決不容許有私自販售圖利之行為,請族人務必 遵守。
第九條
依據卡地布部落97年度大獵祭狩獵公約所執行之ㄧ切行為均受卡地布傳統組織拉罕(祭司長)及台東縣卡地布文化發展協會保障。
第十條
本部落狩獵公約為年度一次公約,因應部落傳統領域之狩獵自然環境及考量部落傳統組織運作能力;在未來於每年11月提出部落狩獵公約。
第十一條
本部落狩獵公約將於97年12月26日於卡地布巴拉冠正式公布;並於部落網站及原民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官方網、農委會林務局官方網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