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 界關心的「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於今日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73次會議中進 行討論,在考量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林園鄉的第三輕油裂解廠更新擴產計畫,雖屬更新既有廠設備,並擴增產能,但 在環境影響評估過程的初審會議中,未來的新廠已被要求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至較原廠為低,及環保署將比照六輕成立監督委員會,加 強監督開發單位執行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的前提下,環評委員會最終同意專案小組第5次初審會議結論,並 於修正部份文字後,決議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如附)。

本 案雖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71次會議退回專案小組再審,但對於該次委員會議中污染物減量、健 康風險評估計畫書及地下水污染等疑慮,在本次委員會議前,已分別由專案小組初審會或專家會議作成結論及事實認定,一 併提到本次委員會討論,由委員會依權責作成審查結論與准駁決定

中 油三輕的既有廠原污染物排放量為粒狀污染物646公噸/年、硫氧化物5,872公噸/年、氮氧化物5,266公噸/年、揮 發性有機物2,454公噸/年;更新擴產後,污染物排放量經專案小組4次初審會議要求減為粒狀污染物596公噸/年、硫 氧化物4,353公噸/年、氮氧化物4,718公噸/年、揮發性有機物2,200公噸/年;本案退回專案小組後,於 第5次審查會中,再要求刪減其污染物排放量,將粒狀污染物月平均排放濃度由25mg/Nm3減至20mg/Nm3、硫 氧化物由月平均排放濃度30ppm減至25ppm、氮氧化物由35ppm減至30ppm、揮發性有機物減至2,000 公噸/年,顯見更新擴產後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環評委員的要求,較既有三輕廠之排放總量已經降低。

以三 輕更新擴產計畫之健康風險估算(健康風險=暴露量×斜率因子)來看,三輕更新擴產計畫執行後整體污染物排放量 降低,附近居民之暴露劑量亦隨之降低,健康風險自然下降,本案已將附近居民健康或安全之影響納入考量。

對 於居民及團體關心之健康影響議題,專案小組並認為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應將整個林園工業區中油三輕以外的其他工 廠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居民暴露量納入,而非僅就三輕更新擴產計畫估算。故要求開發單位中油公司提供經費,補助經 濟部工業局進行林園工業區整體之健康風險評估。經委員會討論後,要求經濟部工業局續洽行政院衛生署及國家衛 生研究院接辦「林園工業區鄰近區域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並於三輕更新計畫營運前完成健康風險評估,此外,未 來執行林園工業區健康風險評估計畫的結果,如確有超出經專業認定的可接受範圍,經濟部工業局應對林園工業區內 各工廠進行因應,環保單位亦將據此訂定林園工業區之總量管制限値,要求開發單位配合進行降載、減產或其他改善方法。同時委員會亦 決議開發單位應於營運期間每隔5年至10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有 關地下水污染部分,除要求中油公司應於三輕廠區外西側設置2口及南側設置1口地下水監測井,其監測項目、頻 率及期程配合環保署土基會及高雄縣環保局監測計畫執行,並納入定稿本監測計畫中,及石化三路所監測之地下水污染,如 責任屬下游廠商,中油公司應承諾提供技術輔導改善之外,環保署將比照六輕成立監督委員會,監督中油三輕各項環境監測之結果,如 有地下水污染,將依環評法規定命中油公司提出因應對策,此外,委員會亦要求如有新事證經監督委員會決定時,應增加監測井數。

有 關二氧化碳年排放增量部分,林園廠全廠於民國94年盤查後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約360萬噸,三輕更新後預計至民國102年,二 氧化碳增量約96萬噸,應委員會減量的要求,開發單位除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之二氧化碳減量計畫,減少54%二 氧化碳增量外,並應配合高雄縣政府都市計畫的生態城發展願景,優先於林園鄉及高雄縣進行綠化植栽,使本案二氧化碳增量合計減少達60% 以上。

環 保署表示中油三輕更新擴產計畫藉由環境影響評估,經由事前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 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已達到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目的,後續環保署將加強環 境影響評估監督工作,要求開發單位切實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此外,環保署也希望透過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提供相 關資訊及溝通平台,供居民或團體表達意見並予以監督,減少因雙方互信不夠產生的誤解或摩擦,以 達到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雙贏的目標。

 

《附 件》

第 一案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結 論:

一、  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粒 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月平均值應分別降為20mg/Nm3、25ppm及30ppm;揮發 性有機物排放總量不得超過2,000公噸。

(二)應 於三輕廠區外西側設置2口及南側設置1口地下水監測井,其監測項目、頻率及期程配合環保署土基會及高雄縣環 保局監測計畫執行。如有新事證經監督委員會決定時,應增加監測井數。

(三)石 化三路所監測之地下水污染,如責任屬下游廠商,應承諾提供技術輔導改善。

(四)應 與林園工業區之監測中心結合,進行長期環境監測,並委託公正第三者辦理平行監測。

(五)應 補助經濟部工業局進行林園工業區之健康風險評估,未來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如有超出專業認定可接受情形,經濟 部工業局所為因應,應配合辦理。

(六)應 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當地居民健康促進活動。

(七)應 依承諾數量及期程執行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未來並應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法相關減量規定辦理。

(八)應 依環境影響說明書之二氧化碳減量計畫,減少本計畫54%二氧化碳增量,並應配合高雄縣政府都市計畫的生態城發展願景,優 先於林園鄉及高雄縣進行綠化植栽,使本計畫二氧化碳增量減少達60%以上。

(九)應 建立油槽及火焰燃燒器之排放量資料。

(十)應於 營運期間每隔5年至10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十 一)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 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署備查。

二、  開發單位應依本專案小組初審時所提之書面及口頭說明予以補充、修正下列事項,經有關委員及專家學者確認後,納入定稿,送 本署核備:

(一)應 依前項一(一)計算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總量。

(二)應 補充設備元件之揮發性化學物質排放率圍封檢測計畫,並優先進行可能逸散致癌揮發性化學物質之設備元件,其元 件對象數量應具有統計學意義,且應包括既有及更新後工場。

(三)有 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

三、  開發單位應補充對GDP貢獻及經濟乘數分析,納入定稿。

四、  請經濟部工業局依97年12月17日專家(確認)會議結論修正後之「林園工業區鄰近區域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進 行健康風險評估(含流行病學調查),並於三輕更新擴產計畫營運前完成,未來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如有超出專業認定可接受情形,經 濟部工業局應對林園工業區內各工廠(含本案)進行因應。環保單位並據此訂定林園工業區之總量管制限値,開發 單位應配合進行降載、減產或其他改善方法。

五、  環保署將比照六輕成立監督委員會,監督中油三輕各項環境監測之結果。如有地下水污染,將依環評法規定命中油 公司提出因應對策。

六、  附帶建議:

(一)  林園鄉公所所提「急需辦理公益建設與改善當地環境品質」案,請開發單位再與鄉公所洽商,並請經濟部積極協調、處理。

(二)  請經濟部工業局續洽行政院衛生署及國家衛生研究院接辦「林園工業區鄰近區域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並於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招 標前,將招標書工作內容先徵詢與會專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