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近日通過牙體技術師法、及國民教育法、公司法、刑法、國民教育法、司法院組織法、自來水、合作社學校教職員退休法等八項法案修正案。其中由黃義交等四十一位委員所提出公司法部分修正條例,也就是俗稱「肥貓條款」最令社會關切。
○八年七月參訪美國C-SPAN國會議事轉播時,參眾兩院正為是否要給「房地美」、「房利美」兩個具有半官方身分的房貸公司,進行紓困公聽會、政策辯論與紓困案表決,引發美國輿論關注。隨後AIG與三大汽車產業紓困方案,也需接受國會監督才能獲得政府紓困。這些財政紓困的方案裡明訂,主管機關可限制受紓困企業的經理人報酬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例如:執行長不領薪、董監事不領報酬、以及不裁減員工等措施。
反觀台灣過去政府對企業紓困,大多是以行政命令,或在事態嚴重後,政府才不得不介入紓困、根本就是為經營不善企業收爛攤子。在無「法」可監督下,讓紓困成掏政府的錢(也就是納稅人的錢)去救濟私人企業。更令人厭惡是,接受紓困企業內部經營根本沒有改變,業者也沒有因經營不善,而有所警惕(在日本、韓國早就自殺謝罪),反而是坐領高薪,甚至,紓困後突然宣布破產、逃離台灣,讓紓困案又演變成債留台灣。
這次「肥貓條款」是修改公司法第廿九條、第一五六條及第一九六條條文,規範企業在接受紓困時,除強制執行長不領薪、董監事不領報酬等處置外,更要求紓困企業要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該公司發行新股轉讓給政府,做為接受政府財務協助的對價,發行程序不受公司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的限制。紓困金額若超過十億元,專案核定紓困公司須提自救計畫報告,送至立法院備查。
有人會質疑「肥貓條款」是為DRAM,或未來可能需要紓困的LCD產商紓困計畫進行解套,但是,面對這波深不可測的金融海嘯、外銷出口急速緊縮的經濟困境,未來需要政府紓困的企業可能是超乎想像,需要紓困金額可能達數千億、甚至上兆。如無「法」進行監督或紓困,待企業倒閉、銀行為打消呆帳引發銀根縮緊與連鎖反應,勢必引發更大失業潮與社會問題。
增訂「肥貓條款」要求紓困企業至國會報告,是本會期立院向納稅義務人負責表現,但我們也需提醒立委,在審查企業紓困案時,應仿效美國召開公聽會,邀請專家針對紓困企業所提自救計畫書,進行公開實質審查,甚至,需記名投票,以示負責。而不是在獲得監督紓困企業的法律權力後,將個人偏好、政黨傾向、以及其他外界遊說團體,特別是國內外相關競爭企業的利益,「合法」的介入這些需要紓困的企業裡。
(作者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