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詢問:我服務公司近日突然歇業,公司甚至積欠員工兩個月薪水,聽說有工資墊償制度可讓我們領回薪水,請問該規定為何?應如何申請?
 勞工 Call in站回答:
 一、勞基法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同法亦規定,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二點五,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另一方面,有關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二、依規定,事業單位如欲藉由提繳之工資墊償基金,作為解決清償勞工欠薪措施,應簽立「積欠工資證明」,並檢附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工廠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才行。
 三、申請墊償的對象僅限勞工,不包含雇主以及依公司法委任的主管。墊償基金只能墊償雇主積欠的工資,類似如年終獎金等非工資的項目無法適用。而上限則以雇主歇業當日起往前算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且必須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
 四、當雇主因歇業且有積欠勞工薪資之情事時,勞工應立即向雇主請求發給「積欠工資證明」(即債權證明)。若雇主行蹤不明以致無法取得時,應立即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處反映。若缺乏積欠工資證明,則應透過司法程序取得法院之工資債權證明,才能申請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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