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響─海洋部 先釐清事實觀念

2009/02/04

/中山大學海洋政策中心主任】  海洋設部議題在貴版廣泛討論,江大樹教授日前提補充性看法,筆者也有意見。

 「海洋事務」在學術上並無定義,卻有著「全球實踐」下內涵與範疇。由已被聯大決議認定為聯合國體系在「海洋事務領域」中之報告書的聯合國祕書長「海洋與海洋法」年度報告書所涵蓋內容,即可得知海洋部所應主管事務不包括海軍,但包括國家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可主張之海域與實踐、海運及航行、海上犯罪、海洋資源永續發展與水下文化遺產、海洋環境之保護與保存、海洋科技發展、國際爭端解決、國際或區域合作與整合性海洋與海岸管理等事務。這些事務目前在我國分屬十多個部會機關的部分或邊陲職掌,不僅無法整合出一套總體性的國家海洋政策,徒增內部溝通的行政成本。

 海巡署目前係屬「部」的組織階層與形態,其本質係海域執法機關,執行的是涉及國家海洋權益的國際海洋法或我國在條約義務下所需執行之執法任務,及適用於國家海域內之國內法。將海域執法機關納入所謂「國土安全防衛」是美國在九一一後的反恐作為,我國實不必將一個「特業」發展都還不成熟的海巡署硬是與陸域治安與救難機關掛鉤,並混亂了safety與security間之分際。

 海洋部既非屬人、亦非屬地之機關,而應是一個多功能機關,其工作涉海洋資源與環境的合理利用及國家海洋權益維護;事關國家海洋產業與總體經濟發展及國家主權、主權權利與管轄權之確保。海洋部業務中所涉國安、外交與大陸事務考慮,恐已非行政院所能「獨裁」。故,馬總統宜有其職權下的堅持與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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