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6
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已於97年12月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次修法內容除明定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負起改善交通噪音的責任,並針對民眾經常詬病的改裝車輛噪音過大問題增訂相關規定,未來民眾依法可向環保單位提出檢舉,被檢舉的車輛須於指定期限內接受檢驗,將可有效解決目前日益增加的噪音陳情問題。
配合本法修正公布施行,爰辦理本法施行細則修正,修正草案依照規定進行法規預告,歡迎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向環保署陳述意見。
環保署指出,本次預告的本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重點包括明確規定陸上運輸系統噪音、其他交通產生的噪音及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之航空噪音等改善計畫、補助計畫內容,及地方環保機關核定計畫之程序、期限及辦理方式。藉由本次修正,未來交通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將可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落實執行,以維護交通系統沿線或鄰近區域民眾之生活環境安寧。
此外,針對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不定期檢驗超過管制標準者,及民眾檢舉妨礙安寧經通知到檢的機動車輛超過管制標準者,本次施行細則修正明定違規者的裁處機關,作為地方環保機關執行之依據,以提高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成效。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的相關內容,已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有興趣的民眾、業者及相關機關可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index.htm)「行政院環保署最新公告」網頁下載,並歡迎各界提供公告內容之相關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