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兩年前百萬紅衫軍群眾上街反貪倒扁遊行,遭到檢方以違反集遊法的罪名起訴,日昨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宣判,施明德、簡錫堦、魏千峰、范可欽、姚立明等十六人均無罪。正待立法院研議修法的集遊法,因為此項法院裁判,正好彰顯其已成為法治進步的絆腳石。
法院這項無罪判決,或許令一些法界人士感到意外,甚至超出諸多當事者的料想。此中對法治最大的挑戰,就是司法面對一部惡法,究竟該是以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這是在西方辯論達千年的法律哲學問題,必須要在法院法官決定什麼是「正義」的裁判過程中做取捨。本案由台北地院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做成的無罪判決,在判決當中含蓄地表達了集遊法可能是一部惡法,但應由立法院儘速從事修法審議,不應由個案審判的法院越俎代庖的意思。雖然本案中被告曾聲請大法官解釋集遊法違反憲法,地方法院並未停止訴訟程序;法官以保守而審慎的態度面對自身違憲審查功能,優先使用合憲解釋的方法處理惡法帶來的執法難題,但也不致違背司法交付正義裁判的責任。
集遊法是一部惡法,絕不只是來自輿論的輕率評價,而是政黨輪替的過程中,輪流下野的政黨異口同聲的指責。此法雖號稱是以保障集會遊行自由為其宗旨,卻設下種種技術障礙壓抑集會遊行活動,尤其以政治群眾集會遊行做為主要防範箝制的對象。此點在本案中展露無遺。法院認為主管機關以紅衫群眾活動具有政治意圖,與單純參與國慶活動有別,所以不許遊行。此一裁決不僅不符正當程序,也證實了現行集遊法下的執法行為,正是在限制政治意圖的遊行活動。一部不問手段是否和平,概以抑制政治意圖為能事的集遊法,當然牴觸了憲法保障集會遊行與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說它是法治國家不容許存在的惡法,道理正在於此。
和平從事集會遊行,向政府或社會表達公民意見,是民主政治中必須受到尊重的正當活動。政府應主動提供適時且適當的場地促使集會遊行權利的和平行使。參加和平集會遊行的人數愈多,民主正當性愈益明顯;百萬人上街雖然必定使得執政者感到震懾,但是執政者的震懾,不是不許和平集會遊行的理由。紅衫群眾數以十萬、百萬計的人口幾度出現在台北街頭,每次又均能以和平的方式收場,其實堪稱大規模政治性集會遊行的成熟範例。若干技術性的違規舉動,充其量只該是施以行政罰而施以刑罰的理由。當年群眾對於執政者貪腐的抗議,未必非法否定執政者的合法統治;直到執政者下台之後,才有機會逐漸在司法的程序中驗證紅衫遊行控訴貪腐,既非空穴來風,也非杞人憂天。
現在如果貪腐的執政者尚未定罪,卻要用刑罰率先制裁和平遊行的抗議者,就足以證明集遊法確是一部絕不能見容於民主憲政的惡法了。
集遊惡法過去在法院的案例之中,受到惡法亦法的觀念作崇,曾使許多不該坐牢的人們坐牢,這次法院以清明的智慧,妥善運用比例原則,拒絕使用惡法繩之不該下獄的政治異議人士,是司法一次難得的擾亂反正。人們如果對於撐持民主憲政、保障基本權利、防止權力濫用的信念有所認識,就該給予極大的肯定,而不是帶著惡法亦惡的思想餘緒,質疑法院的判決,加深集遊惡法的政治罪孽。
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寫得好,一面期待立法部門盡速審查集遊法的修正草案,一面提醒發起群眾集會遊行的社會意見領袖,瞭解群眾活動的不可預測性,應充分自制,配合維持社會秩序和平。言論自由與社會和平,是民主憲政保障集會遊行權利,可以兼得的魚與熊掌,集遊法見不及此,法院則持平穩重,發揮了司法正義應有的道德勇氣。希望立法院能在無罪判決聲中,見賢思齊,加速修法,結束集遊惡法肆虐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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