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7
* 2009-02-27 * 工商時報 * 【彭禎伶/台北報導】
投資銀行、金控逾5%者,將無所遁形!金管會26日宣布,未來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或金控超過5%,依實際持有日起算10天內,須向金管會申報,日後每變動逾1%也要再申報,持股逾10%者則要事先取得金管會核准,如果這些動作都不作,一旦被查獲,所有持股不但不具投票權,也將被限期處分。
這次的規定還包括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式持股者,也就是所謂結盟持股者,也要一併申報、申請。新法上路前已持有銀行或金控股數已逾5%、未達15%者,須在6個月內補申報,即今年6月底前都要申報完畢,否則未來查獲,一樣不具投票權。
銀行法及金控法修正後,對於投資銀行及金控的股權,更為嚴格控管,以防範以往發生惡意併購,主管機關卻不知情的情況,也有助管理未來陸資來台投資股票,涉及金融股股權的問題。
金管會委員會昨日通過申報應注意事項,明訂取得股份的認定時間,是以實際持有發生日為主,不是以過戶日作為依據,即以除權基準日、股款繳納截止日、繼承開始日或受贈日等起算10天內須向金管會申報。
如果是許多人共同持有,可推派一人為共同代表,負責申報股權變動,持股逾5%者,若要降低持股也要申報,直到降到5%以下,未來再增加,只要未達過5%,才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