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錦芳/整理】
社會企業 (Social Enterprise)最早從英國興起,它是一個概念,不是法律名詞。概括來說,如果光譜的最左邊是非營利組織(NPO),最右邊是企業,社會企業則介於企業與NPO之間。社會企業並非以營利為目的,而是運用企業的策略、商業手段來解決社會問題。
社會企業有二大特徵,首先是透過銷售或服務取得收入,在財務上有自主的來源,而非完全靠募款或政府資助;其次,經營模式具永續性,所產生的利潤用於投資社會企業本身或創造更多資源以嘉惠更多人。
政大企管系副教授、中華民國社會事業發展協會理事長黃秉德指出,台灣法律尚未對社會企業有明確規範,目前社會企業存在多元形式,它可能是公司組織,也可能附屬於基金會、協會、社區組織等NGO組織。國內喜憨兒烘培坊、彭婉如基金會、陽光加油站都是社會企業的一種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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