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了因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行將於今年底落日的新形勢,行政院連日來正加速審查訂定「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以期能彌補促產條例一旦落日後的空窗期,讓符合草案規範的相關產業,可以繼續享受租稅減免等政策性優惠。行政院並希望在這個月底以前,就能將「產業創新條例草案」排入行政院會通過,再轉送立法院列為優先法案審議。

 綜觀研議中的這項「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就立法的正當性而言,除了具有延續促產條例精神,避免出現政策斷層現象之外,在當前經濟情勢受到國際金融海嘯衝擊的關鍵時刻,以政策性優惠鼓勵產業創新發展,較諸動用鉅額經費紓困殭屍銀行或沒落產業,自然是值得肯定和期待的作為。

 不過,就社會觀感來看,政府此際忙著提出「產業創新條例」,其場景與當年獎勵投資條例行將落日時,忙不迭地推出促產條例予以延續,思維和做法可以說如出一轍,從而予人儘管有所謂落日條款,但對特殊產業的政策優惠與租稅減免還是換湯不換藥的觀感。

 同時,總結第一代獎投條例與第二代促產條例的推動經驗,主管部會的出發點雖然是以提供特殊的政策優惠為主要手法,但所謂不患寡而患不均,不論是獎投或促產,適用對象如果漫無限制,則大家都有優惠也就意謂著大家都沒有優惠;反之,如果只限定特定產業對象方能適用,則勢必產生受優惠產業與未受優惠產業之間的不公平落差,結果是不適用獎投或促產的產業,拚命想方設法要透過修法,希望能夠擠進窄門一體享受政策優惠。

 職是之故,行政院此際研議推出堪稱第三代的產創條例,即使難以強求主管部會把這項政策奶嘴拔掉,但的確應總結推動第一代獎投與第二代促產的經驗,於策略重點和公平性之間找出平衡點。同時也讓新的產創條例,能夠有較多的創新內涵,使台灣的產業發展確實能夠在政策優惠的護持下,與時俱進地具備良好的競爭能力。

 要達到這樣的預設目標,光是消極地提供租稅減免優惠自然是不夠的。在行政作為上,至少還應該協助業者方便取得用地,以及能夠迅速通過包括環境影響評估等繁瑣的行政流程。就這個面向來看,除了考驗政府部門的行政效率之外,更重要的尤在於是否能夠主動檢討修訂過時的相關法規,予以合理的鬆綁,以免貽誤商機。尤其是所謂的創新產業,通常其產品周期較短,如果業者從申請到核准到建廠到投產,整個過程曠日費時,則又有何競爭力可言。

 其次亟待釐清確認的,則是其適用對象的取捨。據了解,主管部會的構想是讓產業園區的申設不再只限於製造業,包括申設電信、環保等服務業及文創園區均可納入。對於這樣的修法方向,我們認為基本是值得肯定和期待的。的確,在第一代獎投與第二代促產階段,適用對象幾乎侷限於製造業,而今台灣的產業結構面臨轉型,即使是製造業也必須是技術升級含有更多創意與國際競爭力者,才值得給予政策優惠。同時,進一步發展服務業乃是台灣產業繼續提昇必走之途,其中自然也包括文化創意產業。只是服務業的形態差異極大,規模更是可以從跨國連鎖性產業到個人工作室而有天壤之別。因此如何取捨適用,除了以產業的創新含量多寡為重要指標之外,更明確的遊戲規則的設定自有必要,也是避免陷入既患寡又患不均的兩難困局的唯一解方。

 即使不同的部會之間能夠折衷協調,如期在本月底前出爐第三代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但是到了立法院審議階段,無疑將蘊含最不可測的變數,包括立委諸公們是否願意配合時程在年底促產條例落日前完成產創條例的立法,俾不致出現空窗期;以及立委於審議之際,在接受各方遊說之下,是否會將更多不合宜的產業也納入適用範圍,以致破壞法案與政策的完整性。凡此種種,如果無力規範或預防,產業創新條例的立法,只怕將會是另一個災難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