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0日電)勞委會今天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和「工會法」大翻修,明定除軍公教外,其他行業在勞資協調不成後可罷工,但水、電、燃氣和醫院4行業因與人民生命有關,只能有條件罷工。

 現行工會法未明列禁止罷工行業,但軍公教因不能籌組工會,在現行法令下自然成為禁止罷工行業。下午通過的勞委會版「工會法」一方面開放教師和公務員組工會,但也在「勞資爭議處理法」明定,公務人員、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委潘世偉指出,軍公教雖然不能罷工,但可由政府交付仲裁,解決爭議。

 潘世偉表示,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和醫院4行業因為與人民生命直接相關,未來可以罷工,但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也就是在事前訂定團體協約,由勞資約定罷工時仍要提供的必要 (最低)服務,避免影響人民生活。

 但水、電、燃氣和醫院4行業如果勞資無法簽訂團體協約仍不能罷工,必須回歸仲裁解決爭議。

 這次修法版本未於罷工程序中加入資方主張的罷工「冷卻期」。潘世偉說,法律已規定調解不成才能罷工,現行調解期最長40天,冷卻期是沒有必要的限制。

 「勞資爭議處理法」新增第53條規定,罷工程序不再要求工會召開會員大會,只要舉辦會員無記名投票,全體過半數同意即可罷工。

 在「工會法」方面,雖然銓敘部、教育部不支持公務員和教師組工會,勞委會仍決定刪除教師、公務人員不能組工會的現行規定,修法後只剩下現役軍人不能組工會。潘世偉表示,如果行政院協調時,銓敘部和教育部願意在主管法令中自訂籌組工會規定,勞委會願意配合。

 為強化工會團結力量,單一企業雇主若有過半員工加入工會,其他未入會的員工也應該加入工會,成為「半強制入會」,但沒有罰則。

 「勞動三法」修法一波三折,「團體協約法」已於去年三讀修法,其餘兩項法案卻多次在立法院、行政院和勞委會間「流浪」,預定走出勞委會大門的時間也一再延後。

 勞委會下午通過的版本可說是兩本法案的大翻修,原列在「工會法」的罷工權條款移到「勞資爭議處理法」,不僅增列「爭議行為」專章,而且與前幾次修正版本比較,罷工權大幅放寬。

 勞委會版修正草案下午已火速送交行政院,待行政院討論整合後,預計4月送交立法院展開修法程序。9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