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謝蕙蓮/台北報導】

2009.03.20 11:01 pm

勞委會擬修法大幅鬆綁罷工規定,交通部人事處上午表示,大眾運輸涉及民眾權益,不應該無條件同意罷工。交通部已經向勞委會表達,大眾運輸業罷工,勞資雙方必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不得進行全日、全線的全面性罷工。

交通部人事處表示,已經把交通部的立場,告知勞委會。相關部會下周還會再開會協商,交通部也會再度表達這項立場,希望大眾運輸業即使罷工,也必須提供必要的運輸服務。

人事處官員表示,根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所謂大眾運輸事業,包括: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鐵路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民用航空運輸業等七類事業。這些大眾運輸事業涉及眾多民眾的交通權益,政府或主管機關,不可能同意全天候、全面性罷工。

民航局長李龍文表示,公共運輸業禁止罷工是站在國家利益考量。不管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一旦罷工會造成國家停擺。因此,航空事業如果要罷工,也應該有所限制。

台鐵工會曾經在民國92年中秋節時,以「集體休假」召開會員大會的方式,進行技術性罷工,但當天火車照常開行,交通未受影響。台鐵工會理事長陳漢卿,對勞委會修法開放大眾運輸業可以罷工,連聲表示「很好啊!」他表示,大眾運輸業罷工如果還要由主關機關仲裁,而且有所謂的「冷卻期」,等於是宣布大眾運輸不能罷工。

他以台鐵為例,表示台鐵員工分散在全國各地,不像一般產業員工是在同一廠區上班,可以在同一天開會員大會。他反諷的表示,台鐵罷工如果要先召開會員大會,開會員大會那天等於就是「實質罷工」,這也凸顯法律對罷工程序的規定非常不合理。

【2009/03/20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