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鎮宇、江慧真/台北報導】

 勞委會昨將「工會法修正草案」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送交行政院,根據草案內容,工會罷工權將大幅鬆綁,在罷工合理範圍內,民事、刑事及集遊法全不適用。公教人員可組工會,但仍禁止罷工;此外,水、電、燃氣及醫院等與民眾生命攸關的行業,勞資必須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才得罷工。

 據悉,由於該法修正版本攸關眾多部會執掌,負責協調的行政院政務委員薛承泰將於下周一舉行跨部會議,召集金管會、經建會、國防部、交通部、教育部、人事局、勞委會以及司法院等單位,彙整出最大共識。政院官員直言,「勞委會版本恐怕太一廂情願,牽涉層面太廣,其他部大概不會照單全收!」

 根據勞委會新出爐的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未來工會罷工將不需召開會員大會,只要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過半贊成罷工,即可執行。

 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說明,罷工投票前須經協調的程序依然存在,且根據草案,未來居中協調的第三者不再由勞資雙方自行安排,而是由政府指派具公信力的第三者,若協調破裂,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罷工投票。

 草案中被視為一大進步的地方,就是勞工若在罷工合理範圍內發動集會遊行,不受集會遊行法必須事先報備的限制。若為達成合理的罷工行為,對雇主產生的民事損害與刑事責任(仍不得有對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行為),也全部免責。

 另外,爭議許久的公務員與教師,草案也賦予組工會權利,但軍公、教人員仍不得罷工;而有關人民生命安全的自來水事業、電力、燃氣供應業及醫院等四種行業,勞資必須事先談妥「必要服務條款」,約定在罷工期間提供最低的基本服務,才可罷工。另外負責證券交易人員現在就有罷工權,勞委會曾考慮禁止,最後還是維持,金管會對此有意見。

 草案也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裁決委員會,若軍公教人員發生勞資爭議,可以交給裁決委員會仲裁。而罷工原因也由過去的薪資、年終獎金等「調整事項爭議」,改為全面不設限,舉凡加薪、加班費等都可做為罷工理由。

 潘世偉表示,草案尚未最後定案,只要合理,勞委會都會列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