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胞們,刺同部落在3月23日上午已向中華民國的監察委員作出了陳情,他們承諾明天3月24日會到現場,這是刺同部落最需要我們的時候,一起站出來吧!3月24日下午一點,大家起到刺桐部落,給他們支持,並向中華民國的監察委員控訴,把我們的土地及海洋還給我們!

陳情書
一、時間:97年3月23日(星期一)
二、地點:台東縣政府第一會議室
三、陳情代表人:林淑玲
四、事由:依據憲法第十五條、增修條文第十條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請求監察院重建法治國家應有 之秩序,於國家憲法之保障下,使原住民族得以享有 基本生存權的權利,建立國家威信;請求監察院仲栽縣府與美麗灣的五十年租約是成立於不符合國家、社 會之公平正義之下且有官商勾結之行政上的瑕疵,並請求拆除建築體以嚇阻官商勾結、圖利財團等行徑以彰顯國家、社會之公義,端正國家視聽、改善社會風氣。請求監察委員糾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自原住民族基本法於 民國94年2月5日 公布以來,依據原住民基本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至今仍不作為,應給予全國人民之交待,以免造成原漢衝突,使國家人民權益受損;最後,再請求監察院能念及一旦BOT實行,它就如同是與焚化爐和核廢料最終址場般的洪水猛獸,它所造成的是美麗東海岸的生態上,以及世世代代生存並依靠這片海洋的居民及後代子孫無法彌補、挽回的影響以及傾聽其引發各地方的民怨和心聲,故建請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停止海岸線之所有BOT案,應待研擬更完善的海洋政策以滅少海岸線的開發。  

五、說明:

BOT 50年租給美麗灣飯店,引述立法委員廖國棟所說的:「猶如割地賠款」;這個自清末民初時代才會發生的事竟然確實發生、 如實上演於戒嚴50年後,由人民直選八届的總統以後的現代。被其他國家殖民所遭受不合理待遇的中華民國不也嚐過,而莿桐部落所將被植入的是商業價值,是一貫系統的"您只要有錢就可消費這片海洋"的觀光價值,而杉原灣原本就該屬於全台東縣人民以及台灣人民,不禁想試問這與國家驕傲宣稱擁有多元文化和尊重原住民生存權,不是完全背道而馳?當地方自治法淩駕於中央時,不代表著BOT這個包山包海的惡法也淩駕於憲法?原住民基本法?或現在內政部一直不斷的在推的海岸法?難道我們的國家法律只管得動人民、禁止人民,卻管不動雙手捧著貸款二字的財團?

  山也BOT海也BOT,海角七號劇情,真實的上演在莿桐部落? 花蓮、台東美麗的山水土地海洋因沒有像大都市一樣受到污染或破壞,更加沒有重工業區於境內而一直為大都市居民所嚮往、旅遊、休閒的地方,因此被稱之為台灣的後山。台東縣卑南鄉富山村恰好位於杉原海灣內,美麗灣的前身杉原海水浴場,當時座落在此開始營業以後,回顧起來原來每一個財團或稱商人都是一個樣,都想霸佔海洋和沙灘以獲取更大更多的利益,只是那時候的門票大約六、七十元,但仍保有大眾遊客的親水權。那時民國七十幾年,他們用鐵絲網把整個沙灘、只要是可以當地居民慣用通往海邊的通道都祭以鐵絲網住;二十年以後美麗灣的手法更粗暴〈有關縣政府行政缺失的部份,不在此論述,因為台東環盟已檢舉於監察院,目前仍在法庭審理當中〉,不僅將原址的杉原海水域場打掉後的廢棄水泥塊、浴室的貼磚和鋼筋等未予以理,更將這些廢棄物等直接埋入主體建築物及海洋之間的沙灘裏,也是該飯店於未來計劃在蓋個大型游泳池的預定場所之一。其罪證於前年的颱風時已暴露出來,現在的沙灘呢?卻是一個硬梆梆的沙灘,絕非柔細的沙灘,我們都很清楚知道但就是有些官員睜眼說瞎話。朝向杉原灣,在莿桐部落的左手邊有個美麗灣飯店、在它的右手邊則是娜魯灣飯店的預定地、在莿桐部落山上有個死灰復燃的黃金海渡假村正純純欲動,這不是海角七號電影才會有的劇情嗎?如果您以為莿桐部落的遭遇不過如此?那您就錯了!在這些財團、飯店、BOT案的後面,其隱含著只有財團才看得到的因這片好山好水所帶來的觀光錢潮、這一帶的地皮早已炒翻了天,不禁要問美麗灣飯店的對附近居民承諾的提供就業機會是否真的是個蜂蜜?還是一把刀?實際真的受惠於這附近居民還是如美麗灣飯店前遭破壞的沙灘一樣,只是個惡運的開始。就以於去年完工的山坡地的疏洪工程為例,這個被當地人質疑是圖利財團所做的工程,其中最上方的建築物,聽聞是某位縣長張○味的房子,經過一年之後,山坡地的植被成長緩慢,任大雨不斷侵蝕沖刷表土,因地質系屬利吉泥質的山坡地,每當大雨一來往往挾帶泥土流往海洋,使原本被泥沙覆蓋珊瑚礁所苦的杉原灣,是雪上加霜,諷刺的是行政單位的缺失再由人民申請種樹將該附近植栽綠化,試問這不也是人民的納稅錢嗎?文化上、莿桐部落阿美族群消失的危機!原住民生存權!杉原灣美麗的沙灘,可謂堪稱台東縣內唯第一、唯一。其海洋生態也是獨一無二的,其中珊瑚礁生態和海洋生物的多樣性,可譬美台東綠島的珊瑚礁群,亦經由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調查證實。其海洋資源已餵在此地生活居民好幾個世代,包括閩南、客家、阿美族、外省人等,尤其是阿美族文化傳承的重要場所每逢七、八月豐年祭時,各部落的階級制度都會來海邊Mikshye( 漁獵海中的魚、章魚、螃蟹,為接下來慶典的食物來源所準備),莿桐部落總是率先東海岸阿美部落而舉行,這樣的傳統文化在BOT案切割了海洋與莿桐部落的密不可分的關係之後,勢必在歷經荷治、日據、國民政府的殖民以來,已維持不易的傳統文化加 
遽惡化而有消失的可能。

  海洋生態浩刧!我們不願面對的真相是什麼?我們都聽過舊約的"創世紀",上主先是造了天、地、光和水,才依自己的形象塑造了人類。但我們都知道生命是靠光和水作用後,才得以延續。台灣原住民與其土地或海洋或自然資源息息相關,於使用或利用自然資源時有其一套自然法則,以現代提倡的綠能資源或保育等觀念,以原住民族的生活模式最為貼近、最為符合。曾經聽聞一位參與國際原住民會議的朋友提起一位南美洲原住民於當時這樣說:「我的祖母教導了我一件事,那就是分享,即不擁有任何一件事物」,獲得在場熱烈的掌聲。同樣的,阿美族對海洋的使用完全是分享的,但卻不容他人據為己有和蓄意破壞。而據為己有和蓄意破壞的議題是非常嚴正以待的,今天美麗灣事件的核心問題在於它建造的過程,所製造的生態破壞已發生,但是否容忍其繼續破壞?我集結所有族群的力量,所要表達的不僅僅是對於美麗灣飯店所帶來的生態危機感到憂心,當這樣的議題總是為媒體或平面忽略,認為美麗灣飯店只是一個在原住民部落發生的單一事件而限縮於原住民族權益上時,卻真正忽略了海洋是流通性的,徜若一個這樣有組織瑕疵的環評委員所下的決議,而在門後的守門員法律卻沒有依法執行時,它所危害的不僅是在莿桐阿美部落族群的消失,在它週遭以海維生好幾世代的漢人及其後代子孫甚至是整個地球村的居民都是一大災難,不是嗎?我們或許沒有美國前任副總統高爾的崇高目標,但我們卻是因為愛地球而用行動支持生態保育的一群人?請求重視我們的心聲,請求國家正義彰顯,讓在這片土地的人都能享有憲法賦予我們有基本生存權的權利。

依據: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附件:阿美族自然海權宣言

謹以此陳情書代表莿桐部落居民
陳情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