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在台灣人民卻從來沒有真正地享受此項權利。1987年通過的國安三法取代了戒嚴法,仍然繼續箝
制人民上街頭的權利,且視之為洪水猛獸。2008年
大選時,馬英九總統新世紀人權宣言中主張要把街頭還給人民,但目前為止,行政院版的集遊法條文,根本和人權
保障的精神背道而馳。倡議集會遊行法權利的民間社團特於30日
上午召開記者會,一一嚴正駁斥執政黨承諾修法變革的謊言。
「自願報備」
與「強制報備」有著本質上的不同!
執政者所謂的「強制報備制」與
現行的許可制實無兩樣,這和社團所要求的自願報備制精神根本背
道而馳。自願報備強調由舉行集會、遊行者依其具體情況,自主判斷是否有必要請求政府對其集會、遊
行提供積極之協助。人民若欲請求政府履行提供人民集會、遊行相關協助之積極義務,自有事前報備之必要;反之,若集會、遊
行之舉行,毋須政府積極協助,人民當得選擇不進行報備,由自己處理安排集會、遊行之相關事宜。
安全距離=禁制區
行政院版第六條中將現行版本的
「禁制區」一律改為「安全距離」字樣,並添加「安全距離之劃定應於維護機關...正
常運作及安全秩序之必要範圍內」。事實上,現行劃定所謂禁制區的理由,往往就是要維護「重要國家機關正常運
作」。然而人民上街頭正是因為弱勢人民的聲音未曾被好好聽見。憲法所接櫫保障言論自由正是為了保障少數異議
的聲音。若是抗議還得保持「安全距離」那麼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精神何在?
解散命令
警方的解散命令權力賦予國家在集
會遊行發生暴亂時,能即時處理現場情勢。但實務上,幾千幾萬人的集會遊行,若真發生動亂,警察豈有能耐驅
離?這個規定正是干擾著各種弱勢團體的小型集會遊行,箝制了憲法所欲保障的弱勢者言論。
大幅增加的行
政罰
民間團體不斷主張集會遊行應該
「除罪化」,不應成為「犯罪」。然而,行政院版本中雖將刑罰部分刪除,但同時也大幅增加了行
政罰的比例。過去,民間社團上街抗議,若被舉牌驅離,往往必須經
過檢察官起訴、法官審理之後才能被判定有罪。然而,新版草案中,只要未報備即可視同違法,直接罰以五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甚至連製造噪音、亂丟垃圾等原先該由環保單位裁量的事項,也成為集遊法用來入罪群眾的方法
之一。
上述幾點充分反應了執政黨宣稱修
改集遊法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根本是說一套做一套,還企圖用似是而非的說辭愚弄人民。甚致還有國民黨
立委認為修法草案把報備時間縮為四天前,取消禁制區改為安全距離,已有明顯「進步」。從這樣的發言,即可看
出當權者的心態,把人民的基本權利當成是一種恩典賞賜,殊不知這些權利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已經是由憲法明文所保障,人
民現在只是要求可以正常行使而已。行政院修法方案,根本不能解決現在人民集遊的問題,反
而會讓集遊惡法的受害者越來越多。集盟希望社會大眾認清真相,號召全民一同監督修法過程,爭取我們的基本權利。人民所選出來的立法委員更應
該善盡代議職責,虛心傾聽基層人民心聲與專業團體修法意見,而不是淪為國家機關打壓言論自由的立法工具。我
們呼籲朝野各黨團要立即重新開啟協商機制,慎重處理集遊修法事宜,切莫不可草率了事,辜
負人民期待。完全執政的國民黨更應該落實選舉承諾,恪守憲法精神,還給人民一部真正的集會遊行保障。
新聞聯絡人:蔡季勳(台權會秘書
長)0935157170
黃
佳平(台權會政策倡議部)093752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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