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務員私下匿名發表大部分國人皆曰惡劣的政治意見屬於言論自由,除非併有曠職等具體違規行為,不該被處以解雇等重罰,那麼,一般受雇者光明磊落地公開具名發表顯然有益於公眾的揭弊言論呢?根據台灣高院勞工法庭近日的一份判決,只要揭弊行為損害了雇主利益,解雇的處罰是完全正當的。此判決一旦成為判例,全台灣637萬7千名受雇者的言論自由,即將就此止於公司大門口了。

新光吳家掌控的新海瓦斯公司,因工會幹部林子文揭發瓦斯業超收管線補助費,為聯合報報導,有損公司利益,而將之解雇。本月三日,台灣高院判決認為該員「違反忠誠義務,情節重大」因而解雇成立。新海瓦斯公司工會於2007年4月公開、具名、集體地指控公司違反用戶利益,於民國95年度超收每戶8400元管線補助費的行動,其光明磊落顯然超過任何匿名的網路爆料。見報之後,主管單位提出了糾正,各瓦斯公司也悄悄地取消了這條費用,顯見工會的發言確實促進了公眾的利益。從各面向看來,這與近日來媒體與立法委員們抨擊的中華電信不當收取室內線路維護費,幾乎是同一件事。唯一的差別是,在新海瓦斯案中捍衛公眾利益的團體,成員具有公司雇員的身份。而如果將高院的判決就字面意義解讀,法官們認為,一旦拿人薪水,就不能不幫老闆遮掩各種瘡疤,否則就是違反「忠誠義務」。

這種判決來自「勞工法庭」更是讓人震驚。資本主義的雇傭勞動不同於舊社會的主奴關係之處,即在於受雇者並不同時讓渡其工作能力之外的任何權利與人格。因此,即使拿人薪水,法律上仍應保有完全的公民權利,其中當然包括揭弊的權利。而為公眾利益而揭弊,難道不是現代公民應盡的義務嗎?

事實上,各先進資本主義國家從二十世紀初以來所訂定的所謂「吹哨人」(Whistleblower揭弊者)保護法,主旨即在於禁止雇主報復揭露其不當行徑的受雇者。在如新海瓦斯這種特許壟斷事業、以及愈來愈深入我們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的大企業體系中,各種有損公眾利益的行徑,最清楚的就是該企業的雇員,政府監理單位至多僅能間接地監督。除非保障受雇者揭弊免受報復,否則,層層業務機密之下,公眾利益永遠會被「肥貓」們的私利所犧牲。

把「家醜不可外揚」當成「忠誠義務」,意味著受雇者即家人、雇主是父母,而「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旁人或可議論、員工嚴禁說三道四,否則即為「惡奴欺主」。不知法官們知否,這樣的主奴關係,在17世紀的《大清律》中早已廢止,更遑論民國時代的法律。

更重要的是,林子文案中的揭弊者不僅是雇員,還是工會幹部,負有代表全體會員從事爭議的義務與權利,他的揭弊行為不僅是公民義務,還是《工會法》規定的職責所在。一旦「忠誠義務」被如此解釋,凡幫會員爭取到權益,從而讓資方少賺了錢的工會幹部都該解雇,哪麼,民國十八年訂定的《工會法》不待修正,就已形同被勞工法庭廢止了。

從林子文案的判決中,我們或許能夠體會到,為什麼電視新聞中出面揭發弊案的證人,常常要戴帽遮臉、躲藏得彷彿身為醜聞主角,即使他/她們說出的是裨益眾生的事實。原來受雇者是不准說話的,原來明代的奴婢制度還沒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