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依法行政核發外師工作許可並兼顧學校用人需求

2009/03/31

對於學校申請聘僱外籍教師工作許可,勞委會表示均本於依法行政及兼顧學校教學之用人需求予以審核。

有關聖心小學所聘僱之外籍教師流淚控訴遭騙來臺教書一案,經瞭解該名外籍教師雖經聖心小學聘僱,惟尚未經勞委會核發工作許可,致其在台工作有違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且因未取得工作許可,故無法加入勞健保。針對聖心小學指上開情事係勞委會阻止外籍英語教師來臺,致造成教師及學生受害,勞委會嚴正提出以上說明。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實驗高中雙語部及雙語學校得聘僱外籍學科教師外,一般高中以下學校只能聘僱「外國語文教師」,為此勞委會依該規定審核高中以下學校申請聘僱外籍教師之工作許可。另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42條保障國民就業機會之精神,「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條規定,略以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國內就業市場情勢、雇主之業別、規模、用人計畫……等,核定其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名額。

有關聖心小學於97年8、9月間申請聘僱之外籍語文教師已達8名,並持續申請外籍教師達18名,基於前開之規定,勞委會於98年1月7日邀集教育部及部分縣市教育局就學校聘僱外籍語文教師之合理員額予以研商,並依據教育部所提供之資料,即以學校班級數、每週每班語文課程時數及外籍教師每週上課時數等,訂定一合理之員額,並於會中達成共識,爾後勞委會之審核即依該共識辦理,至若有學校目前聘僱之外籍教師已超出該合理員額數,將不主動予以廢止聘僱許可,由學校自行解聘後,以達該合理之員額後不再新增。有關聖心小學擬申請之外籍教師,已超過前開會議之合理員額甚多。

勞委會基於前開保障國民就業之原則及上開會議之決議據以審核聖心小學之申請案,並未有該校所述先予以核准卻又旋即撤銷之情事。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因此該校所聘僱之外籍教師,在未取得勞委會核發工作許可前不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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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聘僱的外師根本在編制外,其實完全不影響本國教師就業
又如果依課程需求,需聘僱英語為母語之外師,又如何可自本國教師內尋得符合資格的老師?

勞委會根本是外行領導內行 影響學生受教權

為何學校於97年8、9月間申請, 勞委會卻拖到98/1月間才召開會議商定民額限制比率?

公立與私立學校之英語校學時間有明顯差距, 所以其所需教師授課時數計算也應不同, 不能同一標準.

1.如果一位外籍教師的加入,可以增加兩位本國籍教師的工作機會,何樂而不為?
2.學校單位的外籍教師依政府規定需具備教師證,補習班的外籍教師則不需要,為何學校單位的外籍教師的限額須比補習班更少名額?是在強大補習班嗎?
3.私校並沒有政府補助款,一切又依程序進行,為何不放行?
4.依勞委會所公告的申請程序最長為7-10天即知工作證許可與否,為何獨有這間學校需重重會議歷經半年?
5.當限額無法可據時,不禁讓人覺得一個單位為何擁有如此大的權力?
在大家爭個你我時,不如回頭想想,這間學校是故意挑戰公權力?故意遊走邊緣?亦或者只是沒見過世面,只想讓學生學習外國人的腔調和文化?個人認為應該沒有人會故意想要去做違法的事,更沒有學校會笨到拿累積多年的校譽去挑戰政府機關,這場戲最終也會落幕,但在造成孩子與大人的動盪不安後,我們會學到什麼?我們又會得到什麼?政府單位一切歸於平淡?會不會針對這間學校來個秋後算帳?這間學校會不會因此被迫放棄理想?家長會不會失去信心?孩子會不會開始不安?教師會不會又回到把以前學英文的經驗拿來教英文?一切的最後都會由我們的孩子付出代價,值得嗎?爭吵中的大人們,互推責任的單位們,不知何去何從的學校們...........想想.........教育.........不該是偉大的大人們,努力.用心去栽培我們的下一代嗎?大人間的口水和責任推卸就留在你們骯髒的世界,不會污辱純真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