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T新聞專區:Anne Broache  20/10/2005
友善列印 Email文章給朋友 儲存文章

美國政治人物19日提出一項法案,給予新聞記者一些特別的權利,但適用範圍不及於網路部落格作家。

德州參議員John Cornyn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針對新聞記者特權法案舉行聽證會,他說:「部落格作者相對而言享有匿名性,以及不像典型實體媒體記者那般,必須對編輯或發行人負責任,所以就報導正確資訊方面,有可能導致某些不負責任的行為。」

美國國會正在審議資訊自由流通法(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Act)。該法案現行的措詞與眾議院提出的版本一模一樣,都對任何「以平面印刷或電子方式發行報紙、書籍、雜誌或其他期刊者」的祕密消息來源提供保護。哥倫比亞特區以及懷俄明州除外的每一個州,都已對境內出版的書提供某種形式的保護。

周三聽證會主要聚焦於司法部與新聞媒體之間的緊張關係。司法部反對這項法案,認為此法會限制司法部的調查權;新聞媒體代表則指稱,保護祕密消息來源,對記者的採訪任務是不可或缺的。今年夏季紐約時報記者Judith Miller入獄85天,就是因為拒絕透露消息來源的姓名,而遭牢獄之災。

她19日在聽證會上說:「我來此地,是盼望諸位能認同,即使在紛亂時局,一個威武不能屈的新聞媒體,對永續維護我們如今已習以為常的自由與民主,是有多麼地重要。」

參議員提問期間,只稍後碰觸到誰該受這項法律保護的問題。

對於此法適不適用於「配備照相手機,也許有筆記型電腦,且能像新聞記者一樣輕易發表文章的網際網路部落格作者」,參議員Cornyn語帶遲疑。

康乃爾大學法律系教授Steven Clymer從專家的角度,對此法案持保留態度。他告訴Cornyn,按法案目前的措詞,部落客是涵蓋其中的。Clymer表示,此法案「籠統得危險」,儘管原意是賦予新聞記者特權,卻可能適得其反。

把部落格作者視為專業新聞記者的看法,向來引起質疑。這項保護法的共同起草人印第安納州共和黨參議員Richard Lugar上周在記者會上表示,部落格作者「也許不該」被視作正牌的新聞記者。

在議員催生此法的同時,有關「新聞記者」定義的辯論方興未艾,使得立法過程減速慢行。

Cornyn周三呼籲「嚴肅討論記者的構成要素」。

佛蒙特州民主黨籍參議員Patrick Leahy說:「記者如何定義,議員有歧見,多年來已延遲聯邦消息來源保護法(shield law)的立法過程。」

他說:「如今,部落格作者24小時加入報導行列,我們在如何下定義方面,可能面臨同樣的挑戰。」(唐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