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T新聞專區:Anne Broache  21/0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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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美國參議院聽證會的專家建議,不妨給某些部落格作者比照專業新聞記者的待遇,享有媒體消息來源保護法的保障。

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正醞釀一項立場不分黨派的法案,都稱為「2005年資訊自由流通法」(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Act of 2005),立意在阻止政府強迫媒體記者吐露消息來源,除非查明消息來源的身分對「防止國家安全遭受立即、真實傷害」是必要的。這項法案起初在今年2月提出,但本周又以修正版形式再度提案。

參議院與與眾議院版本的消息來源保護法適用的範圍包括「平面或電子形式」的報紙、書籍、雜誌及期刊記者,及其在電視與廣播業的同行。但在20日的聽證會上,對部落格(或稱網誌)是否適用此法案,著墨不多。

「事實上,現在有全新、不同類型的新聞報導者,向全世界各地的任何人昭告訊息,」德州共和黨籍參議員John Cornyn詢問由新聞記者與憲法第一修正案律師組成的六人顧問團:「該不該把這項權利擴及到部落格?」

紐約時報資深政論專欄作家William Safire說:「我不認為新聞報導應自稱是一種職業。我認為,獨自一人寫小冊子評論時事的人,應該和紐約時報擁有相同的權利。」

紐約時報記者Judith Miller因為堅拒向調查中央情報局(CIA)幹員身分外洩案的大陪審團透露消息來源,而遭判刑入獄,她的律師Floyd Abrams呼應Safire的觀點說,政府官員應建立一套檢測機制,判斷某人定期發表的新聞報導有多少,和此人是否「從事消息蒐集的業務」。

精通第一修正案的芝加哥大學法學教授Geoffrey Stone指出,最重要的,是建立互信關係,鼓勵消息來源透露他們知道的訊息。他認為,即使像律師-當事人這樣保密的關係,通常也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上,而不是視律師的資格而定。

「新聞記者的定義其實不必拘泥於身分憑證,而是應該問:消息來源合理的看法為何?」Stone說。

支持這項法案的國會議員表示,除非異常的情況,強迫記者透露消息來源,有違公眾利益。參議院版法案提案人印第安納州共和黨籍參議員Richard Lugar說:「我擔心這個後果可能變成,許多本來想鳴笛示警的人會拒絕挺身而出,記者就無法揭露民眾有權得知的訊息。」

Cornyn認為,部落格的問題「尚需進一步探究」。他提到,有些部落格作者是匿名發表文章,而「匿名可能產生不負責任的風險」。

過去一年來,美國有20多名記者被法院傳訊或被盤問匿名消息來源的身分,其中九人被判處徒刑或遭到拘禁的威脅,參議院新聞稿說。同時,31個州與哥倫比亞特區已自訂消息來源保護法,有34位州檢察長向最高法院提案,大意是主張制定聯邦政府版的消息來源保護法。 (唐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