譴責 北市產總第四屆理事長廖文瑞先生
戕害工會自主、背棄會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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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5

    北市產總第三屆、第四屆理事長廖文瑞,因參選第五屆上級工會(全產總)代表,不幸落選(候補一),心懷不 甘,結合北市勞工局,以超高行政效率發函北市產總,『撤銷第五屆正副理事長、監事、上級工會代表選舉』,在 原訂98/4/8(三)交接日上,廖文瑞逕自宣布『遵照勞工局指示繼續擔任理事長』拒不交接,將工會圖記等 全數攜走,並恐嚇第五屆理事會,如有任何以北市產總名義之行文或動作,廖文瑞定提起告訴……等,做完以上宣 示後,廖文瑞隨即宣布散會並不顧在場幹部反對,拂袖而去。

廖 文瑞身為產總資深幹部,因一己之私,出賣產總,令人痛心!!

    廖文瑞拒不交接之舉,讓在場理監事瞠目結舌,廖 文瑞身為北市產總第一、二屆常務理事,第三、四屆理事長,深知北市產總與其他縣市產總、全產總一樣,都是在「突破法令、工 會自主」的精神下產生,一路堅持走到現在,在他執政任內更通過許多與違反法令之事,包括理事沒有人數限制採 法人代表制,承認士紙工會遭資遣會員賴吳明之會員資格案,他的副手洪連佐在一年前也遭資方打壓解雇….等 (詳細說明,請參見表一),如今因為選舉失利,竟然挾怨報復,讓人痛心!

北市產總理事會決議:譴責廖文 瑞破壞產總團結,踐踏「工會自主」精神,要求勞委會撤回「全國模範工會領袖」!抗議勞工局打壓工會!產總會 務照常運作,不受是否交接影響!

    雖然48日第五屆第一次理事會議,廖文瑞拒絕交接並離 席,但仍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留在現場,大家一致決議遵守代表大會決議,承認蔣萬金理事長的當選效力,會議繼 續召開,第五屆常務理監事照常選舉產生,會務運作並未受到影響。

    48日理事會中砲聲隆隆,幹部認為廖文瑞的舉止,將 自己過去六年對身為產總領導人的身價毀於一旦,百分百背叛產總,完全失格;因此決議公開譴責廖文瑞,並且將 拜會勞委會,撤回產總推舉其參加全國模範工會領袖之資格!同時針對勞工局竟以主席身份問題,全盤否認選舉結果,也 決議擇期赴勞工局抗議。

    廖文瑞為一己以私,無視產總民主決議,竟與官方互相唱和,打壓工人最可貴的自主精神,其 言行舉措,實令人難置信。就此我們不僅要求勞委會應撤銷其模範工會領袖的當選資格,更 對他給予最強烈的譴責!

北市產總 02-2339-6172,聯絡人:理事長蔣萬金0920-493-789‧ 總幹事周佳君0933-121-338

【附表】         產總『突破法令、工會自主』大事記

<製表:士紙工會‧停管工會98.03.31>

  事項 理由說明 法令規定
1 產 總成立 1997年,在台北市總工會之外,成立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工會法:北市僅能成 立一家總工會
2 理 事長直選 工會應逐步落實『基層民主』精神,理事長向全體工會負責。故 產總於91年修改章程,由會員代表直選理事長。 工會法規定:理事長 需由常務理事選舉產生

*勞委會函:基於工會自主,同意理事長直選

3 副 理事長制 同上,設正副理事長搭檔競選

現已有全產總及縣市級 總工會,設有副理事長。

工會法無副理事長規 定

*勞工局未備查產總相關章程

4 理 事採

『法 人代表制』

所有會員工會,不分大小,都有參與北市產總理事會的權利與義務。

故產總於91年修改章程,理事由各會員工會負責人組成。 目前共有52家工會=52位理事。

工會法規定之理事限 額:院轄市總工會之理事,為15--27

*勞工局未備查產總相關章程

5 接 受

電 信台北分會

台 電一分會

台 電三分會

台 電五分會    入會

因北市產總章程規定『具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團體』均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工會,故該四家分會 申請加入時,北市產總認為,合乎章程且不應受限於法令,同意入會。 四家均為『分會』, 均無法人資格,依工會法不得加入產總。
6 承 認士紙工會賴吳明

會 員資格案

賴吳明帶領士紙工會與資方抗爭爭會員權益,遭惡意資遣,依據本士紙工會之章程及大會決 議,賴吳明為本士紙工會會員,毫無疑問。

北市產總基於『尊 重會員工會』,並堅持『工會自主』精神,於第四屆第五次理事會表 決確認,賴吳明資格無疑義。

勞委會函釋:凡非屬 該公司所雇用之員工,自不得加入該產業工會為會員,亦不能擔任該工會會員代表與選任為上級工會代表。
7 承 認停管工會

洪 連佐等4

會 員資格案

停管常務黃淑美、韋秀蓮、朱嘉英及產總副理事長洪連佐,為停管工會推選之產總會員代表及 監事參選人,因反對外包而遭資方打壓解雇。這四個人均經停管代表大會確認會員資格,並擔 任工會常務理事及理事迄今,4人 對資方確認雇佣關係之訴仍在進行中。

 

註:

    1. 廖文瑞擔任北市產總理事長,即由代表直選產生。

    2. 上述2—7項,均於廖文瑞執政任內發生,且廖文瑞均同意,為何選後轉向要「依法而行」?令人不解。

    【附件一】事件說明:

一、各界必然疑問:廖文瑞擔任 北市產總理事長六年,何以最後做出如此行為?

  1. 廖文瑞四處抱怨:「我當了六年的理事長,連一個小小的上級工會代 表都要封殺我嗎?」
  2. 廖文瑞選前一再自稱有1/3實力,倘若會員代表對廖理事長六年來的執政表 現,有高度認同,應該可以高票當選,但未料選舉結果不如預期。
  3. 廖文瑞以此怪罪其他人甚至挾 怨報復,不惜傷害全體北市產總利益,已經完全失去一個工會領導人的風骨。

二、何以見得是廖文瑞與北市勞 工局相互配合,打壓產總的工會自主精神?

1.從廖文瑞與勞工局在4/14/8的種種舉措,可供公評:

時間 內容
34

星期三

北市產總理事會,討 論大會主席團人選,廖文瑞提名洪連佐。(選後廖向蔣萬金及周佳君分別表示,「提名洪當主席及主張洪當選舉主席,是我(廖)設的 三個局之一。」)
331日星期二 北市產總大會,下午140分召開,550分左右結束。
  1. 有關會員代表與 參選人資格爭議,以及台電一//五分會/中華電信台北分會會員資格案,經代表表決無異議 通過。
  2. 大會推選主席, 廖文瑞主張由副理事長洪連佐擔任選舉階段主席。
  3. 選舉過程中,勞 工局仍有代表在場,並未制止。
42

星期四

  1. 廖文瑞傍晚到產 總,要求總幹事完成記錄,他會把記錄親自送到勞工局。
  2. 廖文瑞自產總辦 公室取走銀行存款章。
  3. (事後側面瞭 解:4/2下午為北市勞工局優良工會評審會議,北市三家總 工會理事長均在場。局長指示,要將北市產總勞教經費,撥其他總工會辦理)
43

星期五

  1. 廖親自將大會記 錄送到勞工局。
  2. 廖以「參選模範勞工良民證缺蓋工會圖記」為由,取走產總圖記及發文章。
46

星期一

  1. 下午2:00,蔣萬金電廖文瑞,詢問交接事宜,廖文瑞表示:你現在打電話來已經太晚了(意謂勞工局文已發 出),如果是幾天前還有機會。」
  2. 史上最有效率的 勞工局,上週五才收到記錄,週一就發文,4/6250分,由股長親自送『撤銷選舉函』到產總。
  3. 廖理事長則是更 神機妙算,下午2:50左右以「我把印章帶來還」為由,在產總辦公室等候,5分鐘後親自簽收勞工局來函。簽收完即離去,把產 總印鑑再度帶走。
48

星期三

廖文瑞拒絕交接。並 宣稱勞工局已決議勞教經費移轉至其他總工會。
  1. 從廖前理事長事先預謀取走印 信,以理事長之尊,親自送大會記錄到勞工局,勞工局再以史上最有效率方式發函產總,廖還親自簽收;
  2. 依上表,會議記錄根本還沒送 到勞工局,勞工局就已經宣示用勞教經費來當威脅手段,說廖文瑞與勞工局一搭一唱、打壓產總工會自主並不為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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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與團結的抉擇----談北市產總直選
廖文瑞(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北市產總為什麼要來改變這個制度?一個重點大家也很清楚,一般我們工會選舉以後,都是分裂的開始;所以選完以後,就會突然杯葛或怎麼樣。基本上,剛剛兩位理事長也講過了,因為本來是會員代表選舉理事,理事本來是選來為大家服務,結果為了利益的問題又倒向另一邊,所以選完以後,理事長上任都會產生這個問題。再來,一個總工會,畢竟選上的理事是有限的,例如說,北市產總目前61家工會,理事只有21席,你會去篩選,但還是擺不平,而且基於說大工會會認為說,我出的錢比較多,為什麼我選不上?如果選不上,可能等一下就跑掉了。那小工會說,我永遠都沒機會,那也會不爽。不管誰選上理事之後,又要選常務理事,又要再分一次。所以很多分裂都是這樣產生的。

所以北市產總採取法人代表制。就是不管你的工會大小,都有一個理事,在這裡都有參與感;那大家都有參與感,是不是可以把這個爭議減低到最低?北市產總沒有選舉制,只要是一個工會進來,我們都有一席理事,至於常務理事,我們就會比較考慮有較多的限制。當然,我們剛講說法人代表制,就是由各工會來推;至於理事長怎麼產生?監事怎麼產生?我們都清楚,監事必須是一個獨立的監察地位,如果是用派的話那就不太公平,理事長是直選的,如果你沒有用監事來監督你,就會變成一人獨大。

當理事長選上了以後,在遇到要改變章程的時是不是變成一個專制的理事長,挾一個很大的能力,認為我已經高高在上,你們這些都是用派的,而只有我是由會員代表來選的。基於這個理由,我們當初在設計的時候,監事會本身要有民意基礎,有相對制衡的力量。理事長還要受到理事會的監督或是監事會來監督。所以基本上,理事長就算是會員代表直選出來的,也不可能是一個人獨大,還是要是一個合議制。在政策上、決議上,還是要合乎、遵從理事會的決議,不然的話,監事還是會來彈劾你的,這是北市產總的政策。

孔炤兄也提到,我們為什麼不用會員來直選,要用會員代表來選。這有於很多的理由,第一個是我們各基層工會,本身的選舉也是用代表來選舉,比較少用會員直選,因為會員直選有他的侷限性,譬如台北瓦斯,因為我本來也是台北瓦斯的理事長,我們有四百個員工,但是我們有上班制,如果會員直選,選了一個上班時間,可能有一些人就沒有辦法來選;所以基本上,會員工會直選都有他的困難度。

當然,我們為什麼不用通訊來投票,因為目前我們政府來舉辦都不敢貿然用通訊投票,這個公平性到底正不正確、可不可信,我們都很難說,政府都不敢了,我們這樣推出來,那公平性在哪裡?第二個,會不會有秋後算帳的疑慮?我想,工人的運動還沒有民主到這種程序的話,這樣的分裂多多少少都會有,所以我們是認為傳統產業他有自己的困難點,侷限了會員直選的空間。

現階段基層工會都沒有辦法用會員來直選了,一個產總範圍這麼大如何來做呢?所以北市產總認為,要這樣做除非基層工會先改成會員直選;我們不敢貿然一下子就用會員直選,因為我怕選務上會出問題。第三個理由,候選人的知名度蠻高的,如果以吳清賓為例,中鋼工會有八千個會員,至少在選舉時也有五千票到六千票。所以大工會在產總直選的時候,一定佔有一些天時地利人和的角色。譬如說以台北瓦斯來講才四百多人,再怎麼投也才四百多票,北市產總總共三、四萬人,只要大的工會兩三家、四五家他們集合起來,小工會哪有空間。所以變成代表制有一個好處,就是說你大工會代表會比較多,但是不是多到漫無止境的,如果說小工會聯合起來,還是可以選上。

所以變成說,理事長是要人多還是要這麼多的工會支持?這是一個大家可以思考的問題,我們持了很多理由說我們不願意貿然用會員直選。當然會員直選,我們認為還是用漸進式的。基層工會現在用代表來選舉,是不是等到以後基層工會都是用會員直選的時候,那上級工會有了這個基礎了,我們再來用會員直選。我們現在用代表選就有一個好處,譬如說我們明年三月要選舉,我十一月就要去打拼,就要去各基層工會拜票,了解他們的需求在哪裡,大家互相溝通怎麼樣、代表要溝通,都要去走透透。沒有去走透透,最起碼要打個電話問候一下。所以說理事長代表直選不是說躺著等,最起碼要起而行、到處去走一走,到處去瞭解,

所以我們未來努力的方向,萬一是一組人馬的時候,我們到底是不是要有這個限制,讓這個要選的人努力一點,而且跟基層工會有更佳的互動,這就是目前我們想要改進的。

當然,有關保證金的部份,我們基層工會要選理事長,不像全產總一下子要十萬保證金,還要登記費,但是我們是怕氾濫,所以我們基本上,我們還有一個限制就是說,理事長要出來選時的時候,還要幾家會員工會的連署,而且這幾家工會不能再替別人連署,最起碼,我要選的話要找其他三家的基層工會來連署,才可以當這個理事長候選人。

我主要要強調的是,直選運動在台灣各工會如何發展?我認為,基於自主,我們就是要先走出來,因為法律總是比較慢,例如說全產總,每次都是走在法律前頭、政府才會去改變這個東西。工人有個很重要的問題,我們一定要走在法律的前頭,逼迫政府要改變這個事實。所以以我們跟北市勞工局的作法就可以看到,一開始說你又沒有合乎法律的規定,但他都沒有想到你這個法律是在幾十年前的法律,有沒有趕上時代?環境已經改變這麼多了,政府還要一直認定你就不合乎法律等等,所以他從我們不合法、默許到發給證書,這就是我們基於工會自主,我們工人一定要走出去、走自己的路,即使那一天你跟我們說不合法,我就是選出來,我們尊重我們自己的決定,工人要有自主,尊重自己的決定,你即使認為我非法,我就是要這樣子做。

我認為說,工人一定要自己先走出來,你不用怕,我們現在走出來,如果說我們基於我們內部的團結,我們內部自己的自省,其實政府要不要認定,他事後自己會證明,所以事後他證明政府發給我們。我們這一步有沒有走出去?有走出去!今天就報告到這邊,謝謝各位!

(本文摘錄自勞動者雙月刊130期)

http://labor.ngo.org.tw/weekly/C231122.htm

一個卸任的產總理事長幹嘛去搶上級工會代表啊?連上級工會代表都選不上居然還有臉拿出來說嘴?
又,奇怪之怪--工委會系統跟廖文瑞合作這麼久,怎麼這個事情上完全被牽制得死死的?

可憐我們的「自主工會」得花力氣在這種狗皮倒灶的內耗上面。

真不敢相信,老天...

我是廖前理事長公司的同事!想不到他把在公司裡玩的那一套,完全複製到產總來!
真是感到慚愧,支持出這號人物

不針對廖某個人行為回應
就說總工會的行為就好了
如果大家都無視法律
那要政府幹嘛
無政府狀態會比較好嗎
凡事國民都要尊重國家法律
更何況是保障勞工的總工會
依法向老闆要權利
殊不知權利來自法律
你們自己都邈視法律了
虧你們一天到晚陳情抗議主張法律權益
一天到晚向老闆討權利說人家違法
你們自己呢?
反省一下吧 !不要一昧要求別人反省
自己卻恣意為所欲為
遵守法律而已
有這麼難嗎?
你們自己都作不到了
還要敢求老闆們
可不可恥呀
標準要一致呀.........

To 樓上的有夠瞎老兄

「權利」是統治者和人民拉鋸戰的平衡點,
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涵義是守法的公民發現某一條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時,所處的態度和行動。
--權利其實來自實力!

依你行文來看,
若非統治階級的低階官員(勞委會),
即屬既得利益的高階勞工(全產總)之流。

這年頭就是多了你這種胡塗虫,才會有──
沒打仗光拍馬拼命晉升將軍,
不抗爭只輸誠呈報模範勞工。

幹了兩屆,六年,夠了吧,還不肯放手!
真有這麼大的利益嗎?

謹以此回應樓上的仁兄
首先聲明,不針對個人作人身攻擊
對於您的言語本人深不以為意
如您所說的
公民抗命涵義是守法的公民發現某一條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時
所處的態度和行動。
試問,那一條法令不合理?
沒有必要把脫序行為講得這麼神聖
現在是法制時代,民主社會
不遵守法令規定,談公民抗命會不會顯得不合時宜而有所玷辱了其神聖意義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處處衝撞法令規定
此舉對於其他遵守法令規定之工會情何以堪?
倘主管機關放任工會恣意為法而作視不管
那還有所謂公信力及社會秩序可言
這種脫序行為若不加以制止,那才是政府的無能
也是人民的不幸! 法制社會只有違法和合法,沒有所謂公民抗命問題
您所謂的公民抗命禁不起任何脫序行為亂扣帽子
亦當為早期為民主人權奮鬥的先賢們所不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