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蛋環評違法 公民訴訟開鍘】記者會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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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6

記者會時間:98年4月16日(週四)上午十點

地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大門正對面之群賢公園

臺北市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為捍衛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精神與意義,為導正台北市政府任意玩弄環評、視環評為橡皮圖章的作為,以及抗議行政院環保署身為環評法主管機關卻顢頇推託的態度,荒野保護協會、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與環保人士數人等,於今天上午前往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台北大巨蛋環評違法之事實,向行政院環保署與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提起公民訴訟。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林三加律師說,98年1月23日,荒野保護協會、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與環保人士數人等,依據環評法第23條向環保署及台北市政府提出「公民訴訟書面告知函」,要求不得違法移樹及實施開發行為。環保署在98年2月5日回函,竟轉請台北市政府處理,並未正面回覆原告之任何請求。而在98年3月17日,台北市政府回函否認有怠於執行職務情事。告知人不滿環保署及台北市政府無視環評法之規定,於98年3月30日再次提出「公民訴訟書面告知(續)函」,請求確認「台北文化體育園區92年環評審查結論」為違法無效。環保署於98年3月31日回覆「公民訴訟書面告知(續)函」之態度,仍強調說明開發案與其無關等等,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環境影響評估法所稱主管機關,係「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審議開發行為之層級定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案」屬於中央層級之開發案,依法應由行政院環保署進行環評審查,但台北市政府卻自辦環評,本案實有違背事務管轄之權責。依照「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本會委員審查各開發計畫時,與該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工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之首長均為開發行為之籌建委員,竟一方面全力規畫推動該開發案時,另一方面又明知與該開發案有利害關係,卻又不自行迴避,球員兼裁判,參與環評審查。明顯違反環評法規。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代表蔡雅瀅律師說,開發案規畫之初,台北市即惡性以規避環評之作法,容許投標廠商在得標後,再行變更開發量體,顯然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同時,台北市政府在環評審查過程中,將「建物及樹木移除」變更為非該開發案之開發行為內容,實乃違反多項行政法之原理原則。

公民訴訟是落實民主制度內主權在民的重要實踐,也是監督政府履行其職責不足之重要一環。鑑於台北市政府無視規定,涉嫌違法通過大巨蛋開發案,我們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強烈訴求「台北文化體育園區92年環評審查結論」為違法無效之行政處分,「台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案」之開發行為應由環保署進行環評審查,台北市政府及遠雄公司於環評合法審查通過前,均不得實施任何開發行為(包含植栽移除、整地、開挖、架設圍籬等)。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黃仁志秘書長強調,從政策規劃、計畫招標,到市府環評,松山菸場興建巨蛋的案子是一連串政治利益考量與刻意操作的過程,顯現的正是市政府推動重大政策的投機心態,連帶也使得建設城市的價值觀被扭曲,而這正是整個巨蛋案對於都市發展最潛在的莫大傷害。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發言人游藝表示,回頭看看92年7月10日大巨蛋通過環評的程序,真的有非常多的疑點;在市中心這麼大的一個開發案,竟然可以連初審都沒有,只開一次環評大會就通過了,真的令人匪夷所思;而市府各局處的首長同時身兼開發單位與環評委員的身分,違法參與審查大會,讓這個依據環評法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的開發案,以9比8的票數通過環評,如此操弄環評的台北市政府,實在令人無法期待,因此我們今天才會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公民訴訟,懇求法院阻止這些違法的行為一再發生,讓我們台灣可以落實環評法事前審慎評估避免人民、環境受到傷害的精神與意義。

共同行動團體: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荒野保護協會、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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