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善救援與道德反撲

2009/04/17

 統計數據顯示,卡奴向法院聲請更生獲准之比例甚低,因此法律扶助基金會與立法委員認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成效不彰,同時批評法官心態保守,不知民間疾苦,立委更主張應該成立專責法庭,解救卡奴。

 身為司法實務工作者,基於一年來參與審理的經驗,應該是夠資格回應上述質疑。但是首先必須釐清的觀念是「行政」與「司法」的本質差異:行政權乃是一體適用,意志貫徹;司法權則是個案審查,妥適裁量。因此光憑更生獲准比例甚低,就指責法院標準嚴苛,恐怕失之輕率。至少應該針對判決理由,辯論公評,否則只是鼓動民粹,並無助益。

 歸納法院駁回更生的理由,一言以蔽之,是否公平合理?有無盡力清償?例如月入三萬,但主張房貸一萬八應該列入生活「必要」支出,再扣除食衣住行的費用,因此每月只願清償三千元,是否合理?假如認可上述更生方案,豈不是在免除債務的同時,債務人還能享有不動產所有權的利益!安捏咁對?或者主張積欠親友的死會會款列入生活「必要」支出,如此明顯違反「債權平等原則」的更生方案,要認可嗎?也有將財產過戶配偶之後再辦理離婚,但繼續維持同居關係,並且怠於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而減損全體債權人之利益,這樣的更生方案,該准許嗎?

 最讓人吐血的是律師團體的指控!實務經驗顯示,若干代辦業者與不肖律師,利用卡奴不諳法律程序與債務纏身壓力,收取每件十二萬到二十萬的高額報酬,但卻拒絕出具委任書狀意圖逃漏稅捐,同時迴避出庭陳述的法律責任。

 當然,在市場經濟的機制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高額的律師報酬並不違法。但是如果真心救援卡奴,律師大可以直接調降費用,不是嗎?何必索取高昂的律師報酬,再來扮演偽善的假面英雄?甚至連法律扶助的律師,先行否決卡奴的扶助聲請,然後再轉介由自己承辦,收取十二萬的報酬。其中難道沒有道德風險和利益迴避的爭議嗎?這到底是拯救卡奴的生機?還是創造律師的商機?

 以消費為導向的美國社會,有感於破產制度遭到濫用所造成的道德風險,因此在二○○五年通過「破產濫用防止與消費者保護法」(BAPCPA),主要的修法重點就是規定凡是具有「支付能力」的債務人,不論金額多少,其破產聲請將被視為破產濫用(abuse)。

 不同於美國鼓勵消費的價值觀,台灣社會在財務觀念上深受儒家文化的影響,「量入為出」「積穀防饑」本來就是高度共識的基本價值,光從台灣社會的高儲蓄率就可以看出兩者明顯的差異。因此如果卡奴「持續」過度消費,入不敷出,寅吃卯糧,把支付工具當成信用工具,最後被評價為「浪費」行為而無法免責,也只是忠實反應出台灣社會的基本價值。與其說是法官不了解立法意旨,不如說是立法意旨遭到社會道德的強烈反撲!

 但是從轉移焦點的效果來看,本法的制定的確可以把浮濫授信與過度消費的「財政問題」,巧妙的轉變為「司法問題」。反正死豬不怕開水燙,司法的罪名已經罄竹難書,作為代罪羔羊,算是不二人選。

 如果法官真的那麼昏庸,何不乾脆像調降雙卡利率一樣,由立法院規定所有卡債,不問原因為何,一律清償二成,其餘全部免責!不必進入冗長的司法程序,又能滿足廣大卡債族的期待,法官也不用扮演黑臉,飽受訐譙,皆大歡喜,豈不妙哉?

 童話故事的情節總是讓人匪夷所思,明明是狼心狗肺的大野狼,為什麼搖身一變就成了慈眉善目的老奶奶?而小紅帽為什麼看不出來呢?(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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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造成卡債的三輸局面?

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98.4.3)

http://www.lre.org.tw/phpBB/viewtopic.php?t=1318

關於國內信用卡循環利息過高的問題,最近立法院、行政院金管會為應降為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或十五點五,以及究竟應修改民法、銀行法或相關法令,而爭執不休。

對此,筆者想說一段自己的卡債審判史。話說在九三年間任職台北地院簡易庭期間,由於各金融機構擬定的信用卡契約,大都約定以台北地院為債務爭議的管轄法院,因此該院的判決意旨,成為左右信用卡約款的最後裁決機關。筆者在審理過數千件信用卡債務訴訟後,所得到的最大感觸,就是循環利息過高及金融機構以各種名義浮濫收費的問題。

因此,先後在所撰寫的一百多則判決中,寫下:「財政部所應加以規範者,在於發卡機構濫用契約自由原則,透過定型化契約長期以固定利率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之循環信用利息,而非訂定齊一、標準化之利率要求各發卡機構遵守,即無違反利率自由化之問題¼財政部是否因另有政策考量或其他正當事由,致未對此問題加以規範;或係誤解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之上開規範意旨,致怠忽法律所課予之職責,而任令發卡機構以定型化契約剝奪消費者之權益,此屬於行政機關是否已盡其行政管制職責之問題,基於權力分立制衡之憲政法理,應由其他監督制衡之憲政機關(如立法院、監察院)依法處理,尚非本院所得審究」的判決理由。

經由媒體報導後,沒看到相關機關有什麼作為,當時的銀行局曾國烈局長倒是拜訪了司法院,據同仁轉述,曾局長來訪大意是說法官不懂信用卡業務。其後,因為消保團體不斷的抗議,而筆者也數度在媒體投稿,銀行局即召開了一場公聽會,由當時的林棟樑組長擔任主席,與會銀行業者及其「御用」律師不斷說明信用卡發卡成本有多高,實不可調降循環利息,這樣的公聽會內容,就以置入性行銷手法刊登在報紙上。

不久,財政部指示銀行公會在歷年度均會舉辦一次由司法人員參與的「信用卡業務研討會」外,額外舉辦一場研討會。當時筆者已準備轉任刑事庭,且由其所聘請的講座及課程,還不就是要強調發卡成本有多高,因此,筆者並無意願參加。不過,司法院同事卻來電告知這個研討會是因我而起的,還是去參加為宜,筆者只好去了這場研討會。

結果因舉辦時間太匆促,原訂應由法官參加的,卻只來了個位數法官,絕大多數的出席人員,想必都是動員來的。第一堂課休息期間,隔壁座人員向筆者自我介紹,說他是花旗銀行的行政總裁,並說明他是銀行公會特別安排的,以便與筆者溝通。一番寒暄後,因為感受不到公會改革的誠意,與該公會信用卡委員會主席說明自己的看法後,即離開了會場。

後來,因卡債而瀕臨破產的國人數以萬計,立法院只好在九十六年間通過消債務條例。而該條例的通過施行,正意味已產生「三輸」的結果:消費者、銀行及法院都是輸家。因主管機關任令金融機構浮濫發卡及收取高額循環利息,造成卡奴大增,消費者自然是輸家;金融機構因卡奴付不出款項,而提列大筆呆帳,以致虧損連連,當然也是輸家;法院因受理卡奴聲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造成案件激增,也淪為輸家。

其實,歷年來有關信用卡約款的重大變革,都是在法院催促下改變的。如八十年代初期的二十四小時失卡零風險,以及後期的違約金過高問題。唯獨循環利息過高的問題,由於法官同仁間說這涉及政策決定,非法院所得審究,前述判決理由被認為是個別法官的「偏見」,主管機關遂來個相應不理。如今,曾國列、林棟樑先生都因力霸弊案被法院告發圖利罪,雖然有罪與否尚在未定之天,但其等所為政策過度偏向金融業者,則是眾所公認。

或許,金管會主張將循環利息上限降為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並在銀行法或相關法令中予以規範,而非修改民事根本大法的作法,是較為正確的方向。但金管會實應檢討過去其一向予人向金融業者過度傾斜的作為,畢竟政府分工設職,只是基於專業性及管理之便,金管會還是全民的金管會,而不應只是金融機構的代言人。

http://www.lre.org.tw/read.php?id=647
立院開議/三讀修「債務清理條例」 卡債族可向政府求助(2009/04/21 11:41)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1)日上午召開院會,會中三讀修正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條文」,根據修正過後的條文規定,未來卡債族在跟金融機構協商更生方案的時候,若有必要,就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

根據現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條文」規定,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清償之金額。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而立法院會今天上午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則規定,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如果有必要,就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一旦條例通過,因此增加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業務經費,應由行政院、司法院來協商,編列相關經費補助。

http://www.nownews.com/2009/04/21/91-2439747.htm

三輸卻有1贏,想想看銀行若以營利為目地,那麼到底修法法案通過造成損失就會是三贏1輸,但是如果法案修不通過,有如老舊水管堵塞。那麼就如筆者角度所看待。現今企業唯利是圖,是問東方人的儒家思想可否提倡?從金融風暴前的金融營利模式不難看出,過往銀行所提供的服務已經跟證卷等金融機構並無差別,差別只再一個叫銀行,一個叫證卷行。同樣的機構卻不同樣的功能,這能說是時代演進所導致?還是企業不願負起社會應有之責任所逃避的演化?發行信用卡的本意並非要人們先享受後付款而已,實質上為了讓消費者能夠督促企業所作的道德關卡,讓人有時間思考使用商品的可用性以及必須性,但現在卻淪為企業營利,逃避後續責任的有效手段。讓消費者先付款,後受氣。甚至是使之淪為詐騙集團的犧牲者,當起冤大頭。現在更有電子零錢等不需過濾認證等的相關機制來讓營利更能蒸蒸日上,是想,背後全民與司法機構所要付出的代價將會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