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傑榮專欄-中國新人權計畫 效應何在

2009/04/30

【本報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自一九七一年加入聯合國以來,對人權一直漸趨紙上談兵(見圖,攝影中心設計構成)

 美國著名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荷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多年前曾表示:「(法律)基本原理原則並不決定具體個案的結果。」荷氏當時當然是針對(美國)國內法院案件而言。然而今日其經典名言亦可適用於其所未嘗想像過的國際場合。

 為求促進「軟實力」(soft power),大多數國家政府欣然支持如保護公民與政治權利的重要性之類的國際法基本原理原則。例如,美國前總統小布希(George W. Bush)曾向世界保證美國「並未實施酷刑(刑求)」。幸好獨立的媒體記者與維權律師戳破該虛構的謊言,並激發後續的補救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自一九七一年加入聯合國以來,對人權一直漸趨紙上談兵。其《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二○○九─二○一○年)》是一系列檢視其令人印象深刻之經社事務成就、文飾其失於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與表明其為實現因加入廿五個國際人權條約所引致的廣泛義務之目標等文件之中包羅最廣的。

 任何考慮再次宣稱中國有權去運用其自己之方式處理人權的中國領導人,應該讀一讀該行動計畫。該行動計畫呈現出中國透過承諾其將達到國際(人權)標準之要求已經行使其主權之大幅程度。

 該行動計畫中最不足的部分──誠然亦為中國萌芽中的法制最不足的部分──是關於對個人免於國家與其公安(侵害)的保障。再次從中國得知公安拘禁人民僅能依法行之,應該防止錯誤羈押及超(逾)期羈押,禁止刑訊逼供,將建立制度以抑制與監督公安行為及懲處濫權者,將保障律師對被羈押者之會(接)見、通信、閱卷及調查取證之權利,與公安濫權之受害者有權請求經濟賠償、法律救濟與恢復名譽等措施是件好事。

 然而,公安將人民送到為期數年的勞動教養之不受制衡的權力終將被約束嗎?守法的示威抗議者將不再被送入未公開的「黑監獄(黑牢)」(black jails)或精神病院嗎?上訪者會繼續被以上「法律學習班」的藉口拘禁嗎?公安將停止運用暴徒去攻擊百姓嗎?公安的搜索扣押將需檢察官或法官的許可嗎?非法取得的證據應該如何處理?當被羈押人受訊時其律師、家人或朋友能在場嗎?該等訊問將確實地錄音或錄影嗎?中國何時將批准其一九九八年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呢?法律改革將如何影響共產黨紀委對共產黨員的拘禁與訊問呢?該行動計畫對此皆無著墨。

 在保護被羈押人權利應採取的諸多舉措中,該行動計畫確實言及其中之少數。其提及「所有提訊室實施強制物理隔離」,及建立並推廣提訊前後對被羈押者進行體檢制度。監室亦應設置舉報箱及允許被羈押者約見駐監所檢察官或管理人員。

 必然地,忠實執行與有效監督就被羈押人權利之保護是必要的。然而,只要律師就其被分配角色之扮演被限制,執行與監督即為問題之所在。此即理論與實踐間最大的落差。得知該行動計畫「推動」改革刑事訴訟法中和允許對公安更強烈挑戰的律師法規定不一致之處是令人欣慰的;但是現實卻是,國家一方面發布該行動計畫,另一方面卻壓制辯護律師。惟缺乏強而有力的律師代理,將值得稱許的原理原則適用於具體個案將是希望渺茫的。

 今天是最敢言的北京人權鬥士,本身之前也是可怕之酷刑(刑求)受害者高智晟沒有理由「消失」的第八十六天。現在是山東省英勇的視障「赤腳律師」陳光誠被監禁的第四年,目前正因被拒絕適當的醫療而健康極度惡化中。長期被非法軟禁的前上海律師鄭恩寵自服完因荒謬的指控而被判處之三年徒刑後已經被派出所訊問(恐嚇)五十餘次。在一件(維權)案件中引起五百一十一位當地律師聯名抗議他所遭受之不公平審判的前深圳維權律師劉堯,亦方在被羈押十六個月後判刑十八個月,緩刑兩年。

 該行動計畫將終結此等危害嗎?若否,則其將能引起任何積極的效應嗎?如果基本原理原則實際上能用以決斷具體個案,那不是很好嗎?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宋名晰編譯。本文英文版(完整版)請參http://www.usasia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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