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繼元大金控結構債弊案之後,台北地檢署日前偵結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弊案,將開發金董事長陳木在、總經理辜仲瑩等十一位高階經理人起訴。此案涉案人數之多、涉案情節之重,比先前元大金案有過之而無不及。各界最關切的是:金管會業已處分開發金重要負責人,但更重要的是這一批家族財團成員還有沒有繼續經營金融業的誠信。
根據起訴書,開發金併金鼎案分兩階段進行。首先,開發金透過關係企業「開發國際」以每股九.八二元購買金鼎證股票,次年再以每股十四元全數倒貨給開發金,透過這種低買高賣的專業手法,造成開發金股東損失一億四千多萬元,涉嫌內線交易、背信、違反證交法公開收購等犯罪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檢方認定包括辜仲瑩在內的開發金主要經營團隊等人藉由併購手段牟取暴利,犯後毫無悔意,特別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又陳木在身為金控負責人,亦曾擔任財政部常次,卻涉嫌違反金控法,亦請求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類此金融公司高階主管沆瀣一氣的行徑,簡直是把公司當成「組織犯罪」的工具,完全視國法、小股東為無物。
檢方在調查金鼎案時也發現,九十四年初開發金併金鼎證之前,涉嫌利用英屬開曼群島「數位前進」等三家公司,透過三家外商銀行下單,事先以低價大量購買金鼎證股票,事後再以高價倒貨給開發金,賺取約四億元價差。究竟這四億元不法利益是否流向扁家做為爭取開發金經營權的對價,檢方正進一步調查。
此外,有關協助扁家海外洗錢方面,開發金經營團隊亦未缺席。檢方調查發現,九十二年六月間,辜二少與開發金財務長邱德馨涉嫌協助扁嫂將六十萬美元、三千四百萬新台幣轉匯國外,因此將兩人列為被告。而已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的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其打點的對象也是開發金控。一家公司經理人涉及這麼一整串肉粽般的弊案,恐怕在台灣也算是創下記錄。
開發金經營高層所涉及的金融犯罪事件,從董事長、總經理、策略長、財務長到法務長等重要負責人,不論涉嫌內線交易、背信或洗錢案,均嚴重違背金融專業以及金融界最重要的誠信原則。這一掛經理人自己出的錢不多,而得以遂行其內線交易與買賣套利的,卻全是小股東散戶的錢。開發金數十萬股東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何能安心讓這樣一批人來經營與管理上兆元的資產?
先前元大金結構債事件,引發行政院長劉兆玄的重視,親自指示金管會立即處理。這次開發金涉及的相關弊案,其嚴重程度遠遠超過元大金弊案,這對曾任職於辜家旗下中信證的金管會主委陳冲,當然是個考驗。然而,另一個更嚴肅的問題是:國內上市、櫃公司特有的法人代表制度已暴露嚴重瑕疵。在國外,董事會的成員絕大多數是自然人,唯有台灣設計出奇特的法人代表。以開發金弊案為例,即使金管會解除董事長、總經理與相關負責人的職務,辜家仍可藉董事會的多數改派配偶或其他成員進駐開發金,形同借屍還魂。對於小股東而言,這樣的處分毫無意義。依法理而言,既然涉案的董事是法人代表,則其舞弊行為就是在貫徹法人的意志,故若撤消被起訴人的董事資格,其法人代表亦應同時撤消,不得補派,方為合理。開發金應如此,元大金亦應如此。
最後,棘手的問題還有開發金所併購的金鼎證即將在六月底舉行股東會。如果開發金先前收購的股票涉及違法取得,開發金所持有的金鼎證股權應屬無效,那麼開發金與金鼎證的後續處理問題,金管會也應還給投資人一個公道。此事金控法裡容有足夠的處理空間,問題只是一個中信集團出身的金管會主委,究竟要不要處理。
總之,客觀比較開發金經營團隊涉入的弊案規模與人數,遠遠超過元大金的結構債弊案,我們認為,台灣的金融紀律再不整頓,兩岸之間再簽一百份MOU也是枉然。開發金一案是陳冲的考驗,卻是台灣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