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力證明雖取消,身份取得仍困難
新移民要求修正《國籍法》

2009/05/10
苦勞網特約記者,苦勞網實習記者

母親節將至,然而此時台灣有一群女性,正同時遭受經濟、家庭困境與國籍身分上的歧視,她們是單親的新移民媽媽。7日上午,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及立委林淑芬共同主辦記者會,呼籲內政部應儘快修法、勿用帶有歧視的政策來對待這群同樣生養了台灣之子的新移民。

台灣婚姻新移民約有40萬人,96.77%來自於中國、東南亞地區,目前,外籍配偶只要「居留滿三年,上課滿72小時,符合一定資格的財力證明」可以依據《國籍法》第4條取得台灣身分證。不過,一旦他們遭遇了喪偶,或者離婚的情形,就不能適用這個規定;必須依照較嚴苛的第3條「比照一般外國人」條款,除了提出相同財力證明外,居留年限也加長到須住滿五年、基本語言及國民權利義務教育課程更長達200個小時,是一般外籍配偶(72小時)的2.8倍;即便是他們已經有了小孩、並且已經取得小孩的監護權時,也是一樣。

「每天工作要15個小時,哪有時間上課?」玉霞在喪夫後獨自負擔照顧婆婆及兩個小孩的家務、加上麵攤營業的勞動,現行《國籍法》的規定對她來說,無疑雪上加霜。又如同樣喪夫的梅艷,因為必須照顧家庭、沒有餘力多加班賺錢,更遑論花時間上課;在工廠裡一個月僅僅2萬1千元的薪水,在扣除了兩個孩子高昂的教育費用後,一家三口生活內僅剩8、9千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裡列的「僅需生活無虞之證明」難道不諷刺?「反而要去借錢跟人家看。」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執秘王淑娟說。

外籍配偶42萬元台幣存款的「婚姻財力證明」於2008年12月取消,改成「僅需生活無虞之證明」,標準由各縣市決定,翻拍2008/7/1聯合報,資料來源:沒錢沒身份聯盟。

過去,由於「沒錢沒身份聯盟」的行動,使42萬元台幣存款的「婚姻財力證明」於2008年12月取消,改成「僅需生活無虞之證明」,標準由各縣市決定,有縣市僅需「工作證明」,也有10萬、20萬不等標準。《國法》也未整體修改,外配一但喪夫就回到「一般外國人」的狀態。玉霞早年籌不到42萬元證明身份,而今喪夫又遇身份門檻限制。

內政部戶政司國籍行政科長陳先琪表示,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的課程時數絕非門檻,立法初衷是為了保障外配權益。立委林淑芬批評行政部門「不食人間煙火」,她說:「(外配)工作權已經已經是不平衡,政府期待她們怎麼樣,要給她們夠優渥的條件。」

記者會呼籲政府,目前以行政命令就可修改的語言課程時數門檻,應先行放寬,且內政部應提案修正《國籍法》第4條,增列單親移民婦女得以適用特殊歸化。陳先琪說,內政部的確仍有努力空間,會將意見帶回去研究,但尚無法承諾具體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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