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淑英提案修「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條文修正案」,將原本罰娼不罰嫖規定修正為「罰嫖不罰娼」,以避免弱勢者因性別、經濟因素淪為性剝削受害者。

 現行條文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或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黃淑英近日發起連署提案,與賣淫者為性交易者,罰新台幣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且應接受性別平等相關議題講習。

 修正草案條文也規定,意圖營利,以引誘、媒介等方式媒合,使人為性交易者,罰新台幣 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修正草案條文規定,公開刊登、播放或散佈性交易訊息者,罰5000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以上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促進弱勢婦女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