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立法院的國家公園修法危機,在大家的共同呼籲下,行政院和各提案立委從善如流的在上會期撤回修法提案。
如今行政院於98.4.1再次將「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提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立法院已排定於今日起內政委員會審議此次的修法草案。
檢視此次修正條文內容,顯見行政院企圖將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以上國家公園保育最核心重要的區位,包藏禍心式的大鬆綁!
修法究竟是為了誰的共同利益?再一次請大家協助共同呼籲!
請行政院及立法院立委審慎研議將國家公園依其屬性(遊憩型、保育型)做不同的利用管制與保護,並依此原則修訂本次的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以避免造成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形同虛設與保護目的瓦解!







國家公園法送入立法院修正了. 這是除了一次罰金加重外, 近四十年來第一次修正. 內政部營建部門主導開發, 由開發單位主控國內最重要的保育領域﹑多年的修法怠惰﹑加上眼前就要進行行政院組織重整. 這時將國家公園法送入立法院修正, 除鞏固既有不當權力外, 別無目的.
今天(5/20)內政委員會全天開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案並審查孔立委等16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會中衝突不斷.
國會應該在建立朝野共識的情況下退回該法的審查, 並與整個行政部門合作訂立能與世界接軌的法律規範以建立“保護區”的新秩序. 這些“保護區”應包括原住民傳統領域﹑自然保護區(如大武山)﹑國家公園(如玉山太魯閣)﹑地質公園(如澎湖玄武岩)﹑國家風景區(如北海岸花東陽明山墾丁)﹑戰爭紀念地(金馬牡丹石門古戰場)﹑海洋保護區(東沙)等等.
要推翻舊思維只有引用IUCN(世界自然保育聯盟)高達一萬五千名專家會員的結論: 2008年七月出版的 "Guidelines for applying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 categories" 保護區管理分類指南(http://data.iucn.org/dbtw-wpd/edocs/PAPS-016.pdf)
依這分類指南, 陽明山和墾丁應該是風景區. 因為陽明山和墾丁都是開發區而不是自然區. 開發區中的工業區不可以充做國家公園人人都同意, 農業區和住宅區也是同樣的道理. 政府不可以強迫人文活動的區域逆轉返回自然區. 那麼什麼是自然區呢?
IUCN數十年如一日都強調, 國家公園應設在自然區. 這“自然”的定義, 在這本分類指南的第9頁是這樣描述的:
Phrase – Nature
(名詞 - 自然)
Explanation - In this context nature always refers to biodiversity, at genetic, species and ecosystem level, and often also refers to geodiversity, landform and broader natural values.
(說明 - “自然”一定要具備在基因﹑物種﹑生態系統上的生物多樣性, 附帶的 (also)是和這些沾到了邊的: 地理上的多樣性﹑地貌和範圍稍寬廣的自然價值(譬如牧草地的綠配上上漆木板圍籬的白). 恆春半島走到哪裡都是滿滿的人, 哪來的生態系統? 內政部索性就拿附帶條件來充數, 冒充恆春半島是自然區.)
“Speaking a common language(說相同的語言)”既是IUCN出版的書名, 也是世界上近年來劃設保護區工作時參與人員一個共同的主軸. 就是期盼全世界做保護區的分類工作和執行保育時就像是能說相同的語言似的有相同的標準, 而不是像台灣這樣關起門來做自己的一套. 請參考http://www.iucn.org/about/union/commissions/wcpa/wcpa_puball/wcpa_pubsubject/wcpa_categoriespub/?2081/Speaking-a-common-language
敬請關注.
有興趣了解國家公園法修法進度與行政院所提案的內容, 請拜訪下列立法院的網站: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5_comm/comm_ver03/comm_news/comm...
昨天 (5/20) 進行的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國家公園法修正案的第一次會議, 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強勢主導, 希望在幾個鐘頭內拍拍手就完成委員會這階段. 現場的影音記錄看起來, 三分之一時間是在談和國家公園不相干的話題, 三分之一是在拍內政部廖部長的馬屁, 還好我們這選區的潘立委沒有漏氣, 發言擲地有聲. 詳情請上網看視訊紀錄: 立法院網站 (http://www.ly.gov.tw/) > 點選 "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 > 點選 "會議隨選記錄" > 點選 "會議室資料查詢" > 點選 "內政" > 點選 2009/05/20 然後根據寬頻窄頻選擇 "播放影片"
由四十二名立委登記的踴躍, 朝野立委和無黨籍聯盟原住民立委各自提出大量的反面意見看來, 營建署事先該和國會議員做的溝通工作完全沒有做. 吳召委最後沒有辦法把法案送出門, 只好希望營建署這幾天趕快和田秋瑾﹑簡東明﹑高金素梅和潘孟安立委協商四人提出的修正動議, 然後在兩個禮拜內能再次招開會議快速通過.
凡事需要匆促進行的, 一定會忙中有錯. 區別只在大錯或小錯. 根據合理的懷疑, 這是既得利益者希望走吳伯雄的路子行險僥倖. 因為這次會期的截止日期是六月十六日. 下一次會期還有沒有這位內政部老船長的關照就不一定了. 所以即便是吳育昇自己的選區中有大量的陽明山國家公園的受害者, 也不能不奮勇爭先利用這修法的機會希望能牽制擬議中的把國家公園業務從營建署併入環境環境資源部的規劃.
目前的七座國家公園佔了台灣國土面積的百分之八點五, 一年拜訪國家公園休憩的總人次是一千兩百萬. 這麼重要的有關環境資源(當然不是營建資源) 的立法, 近四十年來的第一次, 竟然要在無聲無息中通過. 平時自詡為保育尖兵的平面媒體上找不到半個字來報導這荒謬的修法案. 根據多年來的觀察, 能運作到這麼徹底的, 非伯公莫辦.
藉著立委們對IUCN規範的陌生, 營建署葉世文署長騙他們說將來在逐條審查時可以考慮把國家公園分為遊憩型的國家公園﹑都會型的國家公園﹑保育型的國家公園等這些分類納入條文中. 營建署自墾丁起騙老百姓騙了快三十年, 現在藉著修法希望把這騙局更鞏固下去. 敗德喪行, 莫過如此. 幸好藉助這次會議多位委員的聲援加上四位委員堅持提出修正動議. 營建署必須把國家公園的分級融入法條.
這接著問題來了. 國土中應加以保育的 “保護區”, IUCN的分級法是分成六類, 第一類再分成了兩類, 總共是分成七個類別. 其中的第二類是國家公園, 第五類是風景區. 我們預備把這些分類全叫做 “國家公園”, 然後預備用管理自然原始動植物的法律來管理這些各形各色的“國家公園”. 至於 “主管機關” 呢? 這當然還是要留在內政部裡繼續為營建﹑為都市發展來服務.
針對人權﹑少數民族﹑弱勢族群, 各國積極立法加以保障是整個世界的潮流. 台灣這方面正在迎頭趕上中. 在這當口上, 我們要為國家公園的方向佈置個可長可久的法律環境時, 出爐的是和國際社會完全脫節的一套. 這說得過去嗎?
皮皮在樓上曾批評行政院的法規委員會是橡皮圖章. 營建署如果能在吳育生召委預期的在兩個禮拜內完成協商取得內政部及行政院的同意的話, 就能夠再次證明這一點. 因為營建署和法規會聯合起來用老套虐待人民完全沒問題, 但要他們在這幾天中把這七類保護區弄清楚再加上訂成法律就大有問題了.
<原載於悠遊墾丁>
http://www.uukt.com.tw/phpbb/viewtopic.php?t=41641&star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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