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25日05:56
  ■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取證遭拒可拘銀行負責人

  ■律師法修訂草案:個人可以設立律師事務所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昨日開幕,7部法律草案提請審議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繼續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反壟斷法草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就業促進法草案,首次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和律師法修訂草案等。

  法律委員會認為,勞動合同法草案根據上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已基本可行,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反壟斷法草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就業促進法草案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初次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國和新西蘭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國和塔吉克斯坦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議案。

  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國和俄羅斯關於舉行聯合軍事演習期間其部隊臨時處於對方領土的地位的協定的議案。

  民訴法修正案草案

  再審案件須3個月內審查

  執行法院可申請更換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請審議。這是16年來我國最高立法機關首次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草案增加新規:「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由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草案還明確,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接受抗訴須30日內再審

  為解決當事人「申訴難」,草案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從5項情形具體化為16項情形;為了避免由原審人民法院自己糾錯較為困難,當事人不信任原審人民法院會公正處理再審申請的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同時明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審查,及時裁定再審或裁定駁回申請。草案還將抗訴事由從現行法律規定的4項情形進一步具體化為16項情形,並明確規定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0日內再審。

  財產可由所在地法院執行

  草案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可以由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為有利於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債務,草案將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統一延長為3年。

  不履行判決最高罰30萬

  草案增加新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此外,草案還將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強制措施,對個人的罰款金額從人民幣1000元以下提高到1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從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到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拒不協助查詢可拘責任人

  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等。

  人民法院對有上述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

  律師法修訂草案

  律師會見嫌犯可不被監聽

  律師有權複製訴訟文本

  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可以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在已經採取安全措施的場所內,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

  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作為支持指控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作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辯護言論不受法律追究

  修訂草案還明確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執業5年可申辦律師事務所

  律師法修訂草案首次將律師定位為「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執業人員」。

  草案還規定,設立個人開業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設立人應當是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的;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等。此外,草案規定:律師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

  商品房銷售應明示能耗指標

  售房不節能可吊銷資質

  24日首次審議的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擬從法律層面將節約資源明確為基本國策。草案明確國家將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

  根據草案,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屋建築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築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未明示這些信息或者利用以上信息進行虛假宣傳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築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不符合建築節能有關標準的建築項目不准開工建設。

  草案要求,逐步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計量收費制度。

  政府採購優先考慮節能品

  草案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公共機構採購用能產品(設備)或者在工程、服務採購項目中涉及用能產品、設備時,應當優先採購列入節能採購清單中的產品、設備。

  為了配合節能法的修訂工作,目前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正在組織制定或修訂50多項有關配套制度和標準。

  就業促進法草案

  用人單位不得歧視求職者

  24日進行第二次審議的草案設專章對「公平就業」進行集中規定。例如,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提供平等就業機會和公平就業條件,不得歧視求職者。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得歧視殘疾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就業促進法修改補充相關條款,細化就業援助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與再就業援助制度,將就業援助與解決就業困難人員的生產生活結合起來,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據新華社

  反壟斷法草案

  外資並購將接受安全審查

  國企不得損害消費者利益

   部分行業龍頭企業被外資併購,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的問題引起社會各界關注。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反壟斷法草案增加新規定,要求對外資並購國內企業,除進行反壟斷審查外,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鑒於各方面對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意見不一致,24日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不再規定經營者集中的具體申報標準。草案二次審議稿還明確,經營者違反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或者責令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經營者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反壟斷法草案增加規定,禁止大型國企借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禁止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了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7種行為。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

  可征公民財產應對突發事件

  救援不及時最高罰20萬

  24日提請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規定,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對於「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草案規定:「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還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

  草案規定,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應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草案規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

  勞動合同法草案

  不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非全日制工人最多工作4小時/日

  勞動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草案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將受罰

  法律委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並不是終身制的「鐵飯碗」,只要出現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樣可以解除)」。同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常委會委員抨擊山西「黑磚窯」 事件

  不作為官員可被究刑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4日下午在分組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時,強烈抨擊山西「黑磚窯」事件,並提出要盡快通過勞動合同法,通過法律和其他相關法律的實施,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嚴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據列席會議的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范堆相介紹,山西「現在檢查的3347戶磚窯中,有2346戶沒有登記,非法使用農民工53036名。」

  「山西『黑磚窯』事件與政府職能的缺位關係極大。對勞動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縱容、放任甚至勾結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應追究什麼責任,草案目前沒有作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連寧建議,草案應明確主管部門不作為的法律責任。「對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縱容、放任、勾結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上均據新華社

人大常委會會議首次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等草案
2007年06月24日 14:13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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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北京6月24日電 記者(王巖 孫宇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今天在人民大會堂開幕,繼續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反壟斷法草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就業促進法草案,首次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和律師法修訂草案等。

  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胡康生、王茂林、周坤仁分別作的關於勞動合同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和關於反壟斷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關於就業促進法修改情況的匯報。法律委員會認為,勞動合同法草案根據上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已基本可行,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反壟斷法草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就業促進法草案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初次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為解決當事人「申訴難」和「執行難」的問題,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議案為基礎,起草了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就修正案草案作了說明。草案從進一步將再審事由具體化、明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和再審審查期限、完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等三方面完善了審判監督程序;從強化執行措施、促使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義務,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適當延長申請執行期限,完善執行機構、加強執行工作等四個方面完善了執行程序。

  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能源形勢和環境問題日益嚴峻,節能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節約能源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適應當前和今後節能工作的需要。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擬訂了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財經委員會主任委員傅志寰就草案作了說明。與現行法律相比,草案擴大了調整範圍,對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和公共機構節能作出了規定;健全了節能標準體系和監督制度,從源頭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重大浪費能源的行為;加大了政策激勵力度,明確國家實行促進節能的財政、稅收、價格、信貸和政府採購政策;明確了節能管理和監督主體,強化了法律責任。

  為了完善律師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規範律師的執業行為,發揮律師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作用,司法部擬訂了律師法修訂草案。受國務院委託,司法部部長吳愛英從律師執業許可制度、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律師在訴訟中的權利保障、對律師的監督管理等方面,對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作了說明。

  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國和新西蘭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國和塔吉克斯坦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議案。受國務院委託,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就這兩個議案分別作了說明。

  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國和俄羅斯關於舉行聯合軍事演習期間其部隊臨時處於對方領土的地位的協定的議案。受國務院委託,國務委員兼國防部部長曹剛川就這一議案作了說明。

  會議還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椿霖作的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審議了有關任免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