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挺工會,又愛管工會
工會法公聽會,勞委會挨轟

2009/05/24
苦勞網特約記者;苦勞網實習記者,

5月22日下午,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和鄭麗文立委辦公室,於立法院舉行《工會法》修法公聽會,現場聚集全國各工會幹部共百餘名,會中針對「非受僱者」工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被稱為「凌遲工會條款」的新法第43條等兩大主題進行討論。

長久以來,資方以開除工會幹部的方式,打壓工會,勞政機關也很「配合」地解釋被開除的幹部,因為已經失去「受僱」身份,而失去會員資格,甚至發生如今年4月,北市勞工局以會議主席(被停管處開除的工會幹部洪連佐,相關報導) 不具會員身份,而撤銷了工會會員大會的決議。北市產總總幹事周佳君表示,在現行法中,僅規定工會會員之除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並未規定喪失僱傭關係後便失去資格。律師詹文凱也表示,現行工會法施行細則28條甚至出現「失業會員」一詞,顯示即使失去僱傭關係,也應具有會員資格。

資方開除工會幹部,勞委會做幫兇

律師詹文凱對現行《工會法》「會員」資格的解釋:
■ 工會法只規定「受僱」為勞工「加入」工會的條件。

第12條: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13條:同一產業之被僱人員,除代表僱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外,均有會員資格。

■ 會員「出會」的條件規定在第10條,由工會章程自主。

第10條: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 《工會法施行細則》也有明確的規範,並有「失業會員」的概念,足證《工會法》並不認為失去「受僱」身份,就自動失去工會會員資格。

第11條:工會會員之除名,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28條:工會對失業會員,應酌量減免其經常會費。
整理/製表:孫窮理

北市產總理市長蔣萬金表示,2006年勞委曾做出函釋,排除被解僱的員工的工會會員資格。他質疑,勞委會的解釋令,將使資方得以解僱工會幹部的方式來瓦解工會,因此當場要求勞委會代表表明立場。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科長王厚誠拿出1989年作成的解釋令,說明以往就做過「無受僱關係之社員,則不得加入工會為會員」的釋例,表示勞委會一直都是這麼解釋的,不是最近才認為失去「受僱」身份的人不具會員資格,這引來現場一片反彈。他旋即表示,2006年的函釋僅針對個案,但北市府於2009年卻拿這個個案的函釋,套到別的案件上,他認為,這是不對的,不過,即使如此,因為地方中央分權的關係,王厚誠說勞委會無權管轄;不過,雖然王厚誠把皮球踢回北市勞工局,但當場被指出,在2006函示中,勞委會已經明顯表達主管機關可以撤銷無受僱身份者擔任會員代表所出席會議做出的決議,立場和北市勞工局一致,使 得王厚誠當場尷尬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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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圖:孫窮理

王厚誠重申勞委會「若工會會員因為被解僱而產生會員資格認定問題時,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假處分,在假處分成立後,暫時性地保有會員資格」這一個態度。被公司因打壓工會而解僱的前新海瓦斯工會常務理事林子文反駁,若假處分最終不成立,員工終究還是失去會員資格。勞委會對這種以解僱方式打壓工會的行為,態度是拒絕處理,一定要打官司、而且一定要聲請假處分,最後是在訴訟的漫長過程中,讓工會瓦解,達成資方的目的,這種態度,是讓資方食髓知味、一再故技重施的重要原因。

勞委會「管太多」

在場多位工會幹部紛紛認為,若工會法修法希望達成所謂的「工會自主」,則應將會員資格認定回歸到會員大會認定,勞委會實在不必「管太多」。立委侯彩鳳及鄭麗文回應勞團意見,當場表示會儘速在協商時提出,將新版工會法第14條後半修正為「會員資格由工會認定」,希望在本會期結束前通過新法。同時,由於北市產總改選案已經使得工會的正常運作受到嚴重的影響,周佳君也要求,勞委會除了在新法通過後,撤銷過去勞委會不符新法精神的解釋令外,並在新法通過前,先行撤銷2006年的函釋。

而對於被認為是「凌遲工會條款」的新《工會法》第43條,周佳君表示,法條中對工會「違反法令」的定義包山包海太過模糊,若要規範就列出具體事項。她氣憤表示,和《民法》、《公司法》、《政黨法》的規範相較,工會法竟給予主管機關更大的權力,得命令違法工會組織「停止業務」並「撤免幹部」。

王厚誠回應,此條乃為管理職業工會所設,由於職業工會數量極多,而且良莠不齊,有許多發生財務掏空、違法等情事;不過第43條不是只適用於「職業工會」,模糊的「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文字,可以讓勞委會有撤免工會理監事等重要幹部的權力;讓在場工會代表紛紛大呼,勞委會「實在管太多」!侯彩鳳總結勞團意見後提議,刪除新法43條對於主管機關得停止工會業務、撤免工會幹部等文字。

要不要理事長,「關你屁事」

在公聽會即將進入尾聲時,自主工聯監察長劉庸提出希望修改新法第17條,對於工會應設置理事長1人之規定。劉庸認為,工會應有自主決定採取獨任的理事長,或者常務理事輪流駐會的制度,而勞委會希望強制工會一定要設一個理事長,根本是因為那比較好「摸頭」的關係,在場絕大多數的工會都採用常務理事制度,採輪流駐會方式,同時也可行互相監督之功效。

勞資關係處副處長楊錫昇說,設置理事長,是為了確認工會的「法人代表」;同時也是希望避免多位常務理事間的爭執,會影響工會會務,不過到底哪一種制度比較容易製造問題,恐怕是見仁見智,楊錫昇的說法,再度引發反彈。在場上一片「真的要管你列幾百條法律也管不到」、「這是我們自己的事,關你屁事!」的喧嘩聲中,侯彩鳳表示,可以在條文中加上允許常務理事輪流駐會制的文字。這場公聽會,於是在這片混亂中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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