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ECFA,引起極端對立看法。不僅因雙方政經判斷邏輯不同,更因ECFA內容不明。政府辯稱尚待談判的協議無從告知內容;此辯解似是而非,人民需要的不是項目,而是「ECFA是什麼」的說明。

 WTO最重要的不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MFN),係對來自不同國家同類進口產品的平等待遇。但GATT第廿四條允許少數會員組成「自由貿易區」(FTA),消除彼此絕大多數貿易的關稅,而不把此零關稅待遇及於其他WTO會員,是MFN的例外。FTA內的零關稅必須遍及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貿易,是在嚴格要求會員全面自由化才能享有MFN的例外;否則會員間三三兩兩採取部分貿易零關稅,無異推翻了MFN原則。

 儘管如此,為了增加開發中會員的貿易機會,WTO另訂有「授權條款」,特許彼等簽署「優惠性安排」(PA),降低彼此的進口關稅。FTA要求消除絕大多數貿易關稅,PA則允許僅降低部分貿易關稅,內容與法律依據都不一樣。

 政府宣稱ECFA類似東協─中國架構協定。據WTO公告,該協定為PA。○二年「東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中,中國允東協若干農漁產品的早期收穫;雙方繼而在○四年及○六年簽署架構協定下的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協定。貨品貿易部分,逐年降低關稅,自二○一○年起絕大多數貿易零關稅,始建立FTA。

 東協、中國都是WTO「開發中」會員,可以援引授權條款,簽署PA或PA到FTA的架構協定。但我在2001年加入工作小組報告中已承諾「不會主張WTO協定授予開發中會員的任何權利」,因此無權與其他會員簽署PA。

 然而,GATT第二十四條也授權會員簽署「為達到FTA的『過渡協定』」,十年內完成即可;因此我雖只能洽簽FTA,但不一定要立即全面自由化。東協與中國八年達到FTA,我若採FTA過渡協定,十年到位,一點也沒急。定位ECFA為「FTA過渡協定」,清晰明白;然而政府卻持續含糊其詞。

 近日親近馬總統的學者公開主張兩岸ECFA不宜是FTA。他強調台灣禁止若干大陸產品進口規定違反FTA,且大陸擔心其他WTO會員根據MFN要求比照大陸對台灣之優惠,因此兩岸ECFA不宜定位為FTA,也不必通知WTO。他並指出我與中美洲友邦所簽FTA均未通知WTO,且WTO不要求通知。

 上述ECFA最好不涉及WTO的推論全屬謬誤。我禁止二千多項大陸產品進口,違反的是WTO的MFN義務。且FTA正是WTO允許歧視性優惠的辦法,非FTA會員不能援引;因此ECFA中大陸倘提供我較多優惠,FTA過渡協定是完全合法的形式。儘管我所簽FTA均未通知WTO,但WTO明文定有通知義務,只是沒有罰則。

 事實上,兩岸ECFA若不通知WTO,其真正的理由是「不這樣,大陸不會同意」。政府可能分析胡錦濤所謂「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就在其為「兩岸間,而非WTO會員間」的協議。一個「由海基會、海協會代表台灣、大陸簽署,而不送WTO登記」的ECFA是把WTO架構下的「兩岸化」,會把台灣推向由中國支配的架構,並非明智的抉擇。

 其實,我方的抉擇應基於「ECFA是否為台灣生存所需」。以經濟模型計算,ECFA可增加實質GDP百分之零點五左右;計入資本移動,才達百分之二至三,效果並不驚人。真正關係台灣與世界連結的是兩岸關係是否和平穩定,交通是否通暢,馬政府已在此二項取得相當成果。兩岸更緊密的經貿關係並非台灣維持競爭力的必要條件;政府的行政革新、鼓勵創新的法令、優質的環境可能更具宏效。

 「FTA的過渡協定」是兩岸ECFA的正確定位,且必須通知WTO;如政府仍不如此打算,則ECFA必須明文載入「大陸同意台灣得以WTO會員身份與其他會員洽簽FTA」,後者將帶來的國際化或可化解ECFA兩岸化的不利。

 馬總統有義務對人民說清楚政府要去簽什麼。

 (作者為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