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機場公司設置條例初審通過 2席以上董事給地方政府

2009/05/21

(2009/05/21 16:42) 「桃園航空城」不但整個桃園地區將改頭換面,台灣的國際競爭力更能大幅提升。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21)日初審通過「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條文中明訂,為了強化地方參與,機場公司董事至少有2人以上,由園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擔任,而未來機場公司成立時的年度預算,可依預算法補辦預算。

根據交通部的規劃,國營機場公司預計在明年底前成立,資本額為200多億元,員工編制462人,其中有414人由桃園航空站現職人員轉調,另招募10多名機場公司推動小組員工。

為了讓地方參與機場公司運作,初審條文中明訂機場公司董事至少有2人以上,由園區所在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擔任,監察人為3到5人,若人數達到5人,其中有1人應為園區所在的直轄市或是縣市政府代表。

此外,為讓機場公司成立當年得以補送預算方式辦理預算,交通委員會也協商通過「機場公司於成立時,得由交通部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資產投資,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折減基金程序後,不受預算法第25條『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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