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運動產業 官版擬擴大範圍

2009/05/29

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日前討論國民黨立委廖正井等33人擬具「運動產業獎助條例」,設計抵減營利所得稅、贊助或捐贈稅捐減免等誘因,希望吸引及鼓勵企業投資運動相關產業。不過財政部認為,恐會出現產業間稅負不公平的問題。

廖正井指出,運產條例擬定的企業贊助職業球隊或舉辦公開比賽等贊助方式,在投資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額50%內,自當年度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

體委會認為,租稅優惠可擴及至娛樂稅、營業稅、營所稅、地價稅、土地稅及房屋稅,將擬體委會版本的運產條例,再與立委版併案審查。

財政部表示,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的抵減率一律為50%,將與行政院所擬產業創新條例草案規定不一,除產業間稅負不公平,也易引起其他產業競相要求比照辦理,建議比照產創條例,抵減率35%、50%分別訂定。

該條例草案也擬訂,企業贊助或捐贈運動團體競技及表演門票給員工或弱勢團體等,可列為所得稅當年度費用,不限金額,即不受所得法第36條規定;財政部則表示同意。

另外,草案擬訂運動場館及提供運動團體直接使用的不動產減免地價稅;鼓勵地方政府推動運動產業及招商機制,由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保機構,建立各項優惠融資措施。以及因顧及優勝選手的就業保障,代表參加奧運、亞運或其他國際賽獲得優勝名次選手就業機會,不低於相當公務人員的敘薪標準,如奧運金牌選手以十職等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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