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拿到一張中華民國居留證怎會比登天還難?要住滿8年,還得提出所謂「兩倍」的財力證明,這段期間還完全不能有收入?
日前由國內十數個新移民權益團體組成的「沒錢沒身份行動聯盟」即將針對內政部發表的「人口政策白皮書」展開一連串行動,打頭陣的連署聲明活動,將呼籲廢除外籍人士及大陸人士申請居留權的財力門檻及每年居留證發放配額的措施。
依照目前移民署的規定,外籍人士要申請在台居留,必須提出最近1年平均每月收入逾基本工資2倍或是每年40萬的存款證明,大陸人士的居留證每年更只有6000張左右的配額,現在更研擬要進行配額限縮,本來他們等待的年限就長達8年,限縮之後很可能長達10年以上。即使拿到居留證,大陸人士也無法在台灣工作,要他們提出財力證明,根本是「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聯盟成員吳蕙如表示,其他外籍人士雖然依法可以憑居留證在台工作,但在實際上他們常遭到雇主的刁難,工作根本沒有保障。更誇張的是,儘管有工作的他們依法繳稅給中華民國,卻得不到社會救助法的保護,也就是說,如果一名新移民的家庭領取低收入戶補助,他/她會是家中唯一領不到補助的人,儼然是台灣的次等公民。
「沒錢沒身份行動聯盟」針對國籍法中諸多歧視性的規定提出抗議,為長久以來飽受偏差移民政策所苦的新移民喉舌,「很多人都已經在台灣結婚生子,卻不能有獨立戶口,只能永遠的寄人籬下。」讓人不禁要問:難道窮人就沒有資格當台灣人?難道外國人就不應該享有公民最基本的工作權和救助權?





這裡講的是永久居留權嗎?
連署?太緩不濟急了.....以實際行動表達訴求才實際,要去記得通知我.....?
要求那麼多,政府又為我們做了多少,財力證明,你有提供我們就業機會嗎?我們很想賺錢,問題是,有地方賺嗎?
沒有財力證明就不是台灣媳婦,就無法當台灣人嗎?那些假結婚的,提出財力證明是不是就當他是台灣人呢?政府是不是擺明了笑貧不笑娼,或是有心圖利代書,以及鼓勵偽造假證明(財力證明是可以購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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