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06-09
* 中國時報
* 【邱毓斌】
立法院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對早已嚴重失衡的勞資關係不僅雪上加霜,對攸關社會利益的公共服務恐怕也會有負面影響。
新法明訂禁止教師罷工,而水、電、電信等行業罷工時也須提供一定程度服務(罷工等於失效)。大眾可能會說,如此規定很好呀,這樣社會才不會受影響。事實上,這樣的想法對於公共服務品質並沒有保障。
國際公共服務業總工會早就提出警告,當社會把公共服務業勞工當作聖人或操不死的機器人的時候,反而是公共服務最糟糕的時候。因為勞動市場缺乏合理的協商與調整的機制,反而讓內部不合理的政策存在,於是導致工作效率低落、服務品質降低。有合理的工作條件,才有好的服務,剝奪罷工權,只會讓勞資權力更不對等,從而影響公共服務品質。
英國全民公共醫療網就是例子。近年陸續出現嚴重醫療疏失,原因之一竟是很多醫院根本人力不足。但政府與醫護人員所屬的大工會簽了禁止罷工的協定,所以原本十個人的工作只剩三個人來負擔的現象卻遲遲無法獲得矯正。最後倒楣的是受雇者與社會大眾,不是官員與立法委員。
再以教師為例。如果不賦予教師勞動三權(結社、協商與罷工),那教育體系勞動條件發生扭曲的機會就升高,因為沒有正常的協商體制。假設某個學校的政策措施發生錯誤,已經讓教師無法安心教書了,我們還硬要他們每天到學校來教書,這是在保護孩子嗎?我們要記住,教師與公共服務業勞工也是人,也是受雇者,硬要他們當超人,對大家都沒有好處。
或許有人會說,如果不限縮,這些人常常罷工那還得了?事實上並不會。過去公共服務業從未限制過罷工,您感覺到他們常常罷工嗎?除非狀況很糟,沒有人會想要罷工的,原因很簡單,因為罷工期間沒有工資。同時,史上的公共事業罷工均需有正當理由說服社會,方能獲得大眾支持,否則極少成功,我們不用杞人憂天。
另外,新法明訂「權利事項不得罷工」,凡涉法律規定事項一律不得罷工。換句話說,假設老闆拒絕發給工資,或主管惡意凌虐,我們也照常乖乖去工作。這無異是對於惡雇主的變相保障。而規定只能因調整事項(如工資、工時)而罷工的另一項奧妙在於,罷工這項勞動基本權利很容易被汙名化「會吵的孩子有糖吃」||因為我們只准孩子出聲要糖,而被凌虐的時候卻要他沉默。
以國家安全為由縮限罷工權,這在國際間已是退潮流的新保守主義,與剛簽訂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的政府形象並不相符。一個成熟的社會,不用擔心罷工會妨礙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因為這根本不是事實。台灣過去十年因為罷工的損失,根本不及於王又曾父子的百分之一。歐美日韓等國罷工比率向來遠遠超過台灣,一個負責任的政治體制應該放寬對於勞工的箝制,不應該用這些理由來縮限受雇者的基本勞動權利。(作者為高雄市NGO工作者工會研究員)







我對作者的看法,有不同意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3款:「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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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雇主拒發工資,屬於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此項爭議,也屬於調整事項。主管惡意凌虐,若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也屬於調整事項。勞工可以主張要求雇主繼續維持原勞動條件,這就是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了。勞工當然可以依法定程序進行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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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清浩律師
http://www.lex.idv.tw
我對作者的看法,有補充意見。
修正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4款規定: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第53條第1條另規定:「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修正後法律並未禁止就權利事項進行罷工以外的爭議行為,就此,勞方只需經過調解先行程序,連第54條規定的投票規定等都無需考量即可進行爭議行為。
勞工就權利事項進行爭議行為的爭議權並未被全面架空,勞工當然可以依法定程序進行爭議行為。
no no no 這當然是限縮爭議行為
以前除了罷工,調解中其實很多事情是可以做的
現在只能調解,其他事不給你做
調解動輒一兩個月,這期間工會的抗爭動力就瓦解嚕
這樣好了
以後大家都不要去調解
直接衝上去就好了
還有張律師
你說的是對的
但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會怎麼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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