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吸血信用卡違約金收3期為限

2009/06/12

【陳怡慈/台北報導】

 銀行是「合法的地下錢莊」嗎?在金管會銀行局督促下,被詬病多年、信用卡違約金「不計期數一路收收收」的不合理情況,可望獲得改善;業者已同意最多只能收3期,銀行局最近會正式發布函令要求辦理。

 據國內40家發卡行呈報銀行公會最新資料,截至三月底,全部發卡機構都設有信用卡違約金的懲罰條款,其收費邏輯主要為:持卡人如果沒在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如此,須按未繳清的總金額,看該金額落在哪個級距,下期就必須繳交相對應的違約金。

 計算很複雜 民眾搞不懂

 以信用卡有效卡數龍頭中信銀的遊戲規則為例,假設63年次的陳小姐拿中信的卡,本月新增消費1萬元、預借現金2千元、上月未償本金1千元、銀行代墊利息50元,如此最低應繳金額就是1330元。

 陳小姐很窮,只繳了500元,連最低應繳門檻都沒達到,於是,陳小姐必須以消費款跟信用卡預借現金合計的總金額,包括預借現金手續費220元在內的「總金額」,以1萬3270元來償還其相對應的違約金,按中信規定,目前為1000元。

 由上述例子可知,違約金的計算過程通常很複雜,一般民眾根本搞不清楚!而且,多數銀行幾乎都沒設限,據統計,40家卡行中,目前僅:中信、日盛、富邦、台新、新光、永豐、台灣花旗、國泰、第一銀等9家有規定最多只能收3期,安泰、華南則規定最多收6期,其餘29家則是一路不計其數收到底。

 罰款無盡期 民怨氣難消

 這也代表,假設有民眾因失業、生病或收入遽減等,五年內都無法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如此將必須繳交高達60期的違約金,如果每期違約金2千元,如此就必須繳12萬違約金。

 問題是,銀行局官員說,違約金屬於懲罰性質,「懲罰可以連續開罰,一路無止盡的開下去嗎?」;據悉,雖然民法沒規定不可以,但民怨已經高漲,銀行局也深切意識到此一問題,已督促銀行公會開會改善,且獲致「違約金收費最多不超過3期」的共識,最近就會發布函令要求全體發卡行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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