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從寬認定颱風假 鼓勵雇主宜給薪

2009/06/1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委王如玄今天表示,將於兩週內公告發生颱風等天然災害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途中任一縣市停止上班,勞工可享有颱風假,並鼓勵雇主「宜給」薪資。

 王如玄表示,關於颱風假,「假」應從寬認定,「薪資」則採鼓勵態度,希望雇主「宜給」薪資。

 政府宣布颱風天停止上班時,公務員可放有薪假;但現行規定,勞工必須發生天然災害無法出勤時,才能不上班,而且勞工有舉證責任。但有時政府宣布停班後卻無風無雨,勞資因而有不同見解,勞工團體多年來也為此向勞委會抗議。

 勞委會研擬中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草案)」適用於颱風、洪水、地震等天然災害,放假認定從寬,免除勞工舉證責任。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表示,只要居住地、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或工作地轄區內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可以不上班,雇主不可要求勞工請事假、補上班或扣全勤,也不可視為曠工或遲到。

 例如,勞工住在桃園縣,上班地點在台北市,上下班一定會經過台北縣,只要3個縣市有任1個停班,勞工即可不上班。

 事業單位可能因業務需要有部分部門員工仍必須在颱風天上班,勞資可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但如果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還是必須停止工作。

 至於勞工放颱風假是否給薪,勞委會研擬三案送交王如玄裁決。由於多數勞工領月薪,勞委會傾向鼓勵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也就是工資照給。但颱風天應雇主要求而出勤時,除當天工資照給外,雇主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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