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陳文卿/環保技術服務業(新竹市)】
立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根據推估,再生能源產值將超過三千億元,其中太陽能光電裝置效益將高達二千億元以上,也就是說,再生能源的核心是太陽光電,其他部份僅是點綴。
若太陽光電佔比例大,大家有沒有想過,要有多大的土地面積或建築物空間來裝設太陽光電板?這等於是建築的革命,但建築主管機關的意見似乎很少被聽見?
若能從營建部門各種綠建築推動措施評估,節能減碳成效似乎不比裝設太陽光電板差,但花費卻低很多。
風力發電也一樣。所以,鼓勵綠色再生能源發展是好事,但應該量力而為,若設定太膨風的目標,再勉強推動,所付出的代價不能不考慮。
進一步分析,依照業者希望政府補貼太陽光電的價格每度電高達八元,則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越高,電費將越高昂。除了光電業者外,全民不知道有什麼好高興的。
如果這塊肥肉,是從百姓身上割下來的,老百姓應該有權利知道,付出如此高昂的代價,我們還有什麼好處?很明顯的,提出一度電補助八元,是從業者的發電成本計算出來的,認為必須至少如此才划得來。可是,為什麼不是從付費者(全體國民)的角度來計算,我們付出這八元所得到的效益是否值得?
因為不同種類的再生能源各有不同的發電成本,甚至於因地點、發電量多寡也有所不同,因此要求台電的收購價格亦高低不一。表面看來很合理,卻是大違市場經濟法則。
各不同再生能源之合理價格應該是依其減碳效益多少而定,而非因其供應成本較高就一定要求更高的價格。同樣減少一噸的二氧化碳,使用某種再生能源與別的方法,那一項較具經濟效益?這是所有再生能源業者必須向社會大眾說清楚,才能讓大家認同補助再生能源是值得的。
我們應該建立一個觀念,使用再生能源應該要有合理的代價。而如何加強技術研發,提高效率上來逐年降低這個代價,則是政府提供補助的同時應課予業者的責任。
扭曲的補貼機制將產生一個嚴重的後果,就是這邊補貼一塊錢,就必須從別的地方多掙一塊錢來。
而如果為了再賺那一塊錢,又必須再去從事別的經濟活動,是否產生額外的二氧化碳排放,二者之間的矛盾不能不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