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新聞稿2009/6/19】
去年9月29日,正當薔蜜颱風襲台,台中一名19歲董姓同學在29日凌晨下班騎車返家途中,被因強風所吹落電纜線勾勒頸部不幸死亡。根據氣象局資料,此時正值颱風壟罩全台,瞬間最大陣風達11級風,但在超商工作的董同學,卻必須在此刻冒著狂風暴雨下班回家。就在悲劇發生前一週,聯盟才為爭取勞工颱風假權益二度前往勞委會抗議,勞委會一貫消極的行政不作為,成了奪走寶貴性命的間接兇手。為此,聯盟去年10月初三度前往勞委會抗議,要求勞委會必須為此負責,立即研議勞工颱風假時相關政策規定。
打工族一條命 卻只換來曖昧不明的政策規畫
事件至今已逾半年,眼看又將進入今年颱風季,在近日才終於看見勞委會對外宣佈將修訂「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根據部分媒體報導,勞委會似乎已於此一要點中;賦予民營企業勞工在颱風期間,若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以不出勤的權利。但真相是如何?!
當我們仔細檢視詳讀勞委會此一要點後才驚覺:勞委會根本僅是透過曖昧不明的字眼來重新包裝過去的說法與做法,完全沒有真正解決勞工颱風假問題企圖。遺憾與憤怒的是,一條寶貴的性命,研議了六個月的時間;倒頭來勞委會竟然還是只將勞工生命安全寄託於資方/雇主的良知!?
研擬要點即便上路 勞工生命安全仍然風雨飄搖
雖然,勞委會在研擬要點中提及「天然災害發生,地方縣市政府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並不得強迫補假、扣發全勤獎金、解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部分媒體更將此解讀為勞工將享有颱風假權利。但我們要提醒:這樣的說法事實上與勞委會過去面對颱風假的立場與主張並無差別。
最關鍵的是,要點中第四點中明訂「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此一立場根本與勞委會過去面對颱風假時說法無異。也就是,勞委會仍舊將勞工颱風天出勤與否的決定權,推給了勞資雙方協議!而在目前超低工會組織率以及職場勞資權力嚴重失衡的現實下,等於再度將颱風天是否上班的決定權拱手交給了資方。所謂的勞資雙方事前約定的合意的機制,於是再度成了勞委會逃避與推卸責任的擋箭牌。
此外,勞委會此一要點對勞工颱風天出勤資方工資發放的行政指導「用字遣詞」上操作之模伶兩可所刻意預留下的灰色地帶則更是一絕,以目前王如玄主委傾向通過的第二案(乙案)為例,「勞工不出勤雇主不發給工資,但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酌加給勞工工資」。
此前要點還裝模作樣表示出勤與否「由勞雇雙方事前約定」,這一條中則已露出馬腳表明「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顯然勞委會也心知肚明,最後結果必定是雇主單方面要求勞工出勤;而勞工出於經濟上、管理上壓力被迫出勤。如此就算了,勞委會在面對唯一有可能讓雇主因成本因素;重新考量要求勞工颱風天出勤決定的工資加倍發放設計,所選擇的用詞竟是「宜酌加給」,選用「宜」字已無任何約束力了,勞委會竟然更索性幫雇主加上「酌」字,有如此貼心之勞委會,雇主夫復何求?!
簡單來說,即便在下次颱風來臨前,勞委會趕著將這一套「貌似改良過」的要點公布,聯盟敢保證台灣多數打工族/勞工在颱風天底下的生命安全仍舊是風雨飄搖,依舊必須乞求資方/雇主的良知。說穿了,從勞委會對事關人身安全的颱風採取的立場中可見,勞委會想要做一個「關心勞工的形象」,表面上是幫勞方喊話,增添勞工的權益,實際上卻只是放任、乞求雇主良心給員工放假,而不做任何積極的管制。
當我們去年在勞委會前廣場吶喊:難道非得要等到發生悲劇,才能換來官方重視勞工安危時;事隔半年,我們發現的竟然是,即便發生了悲劇,卻依然換不來真正能夠保障勞工的規範與制度!
以確保生命安全為最高原則 九五聯盟提出完整版政策修正規畫
聯盟強調:關於勞工颱風假的一切政策規劃與設計,均需以確保勞工生命安全為最高原則,因此針對勞委會此一要點內容,我們除了提出嚴厲的批判與警告之外,更在此提出左方勞工版本完整的颱風假訴求與規畫(如右圖或附檔)。

我們嚴肅要求勞委會收回目前所研擬對勞工實質保障卻根本無效的要點辦法,立即將勞工版本的颱風假訴求與規畫納入政策規劃與執行的參考準則,否則聯盟將號召打工族與勞工,對勞委會一再漠視勞工生命安全持續抗議,直到爭取到真正可以保障勞工的颱風假規範那一天為止。







ALLCOME:啊!~~~~`嗯!
「我們在此………呼籲…」
「我們……衷心期待……」
「請大家……自求多福!」
ALLCOME:一篇台灣NGO的好作文,應該具備以上三個句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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