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佳琳/高縣報導〕高縣山坡地廣闊,農民向林務局承租林地種植,近日卻傳出欲續約的農民得先把林地內的墳墓遷走,否則不得辦理續約,農民獲悉大表不滿,痛批政府逼人挖祖墳。
「不只要挖自己的祖墳,甚至連別人的墳墓也得遷走!」農民痛批,當初簽約租地耕作時,林務局沒有告知農民出租的林地內有墳墓,直到合約期滿要續約時,才突然說得先遷走林地內的墳墓,否則依規定不得辦理續約;如今無法承租林地,生活無以為繼。
「如果是自己的祖墳還好辦,可是誰敢去動那些無主的墳墓!」縣議員張乾德表示,農民向林務局租地,以9年為一期,但有些林地內的墳墓都是民國初年,甚至是清朝時留下來,後嗣早已不可考,更何況台灣民間習俗,挖人祖墳會遭天譴,政府要農民承擔後果,相當不合理。
對此,林務局旗山工作站表示,依「租地造林辦法」規定,承租人不得在林地內私設墳墓等建築,否則視同違約,工作站雖然知道農民的困擾,但礙於法令的規定,也只能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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