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06-22
* 中國時報
* 【高思博】

 最近社會各界對集會遊行法修正案有許多的討論,包括范雲等三位教授十六日在貴報的投書,做為在行政院實際負責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案的人,深覺不論從一個政府官員或法律學者的角度來看,行政院的修正案相對於現狀是具進步性的。進步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對廿多年基本架構未變的老集遊法進行大鬆綁;二是鬆綁之餘,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必要程度內,讓執法者有所準據,勇於執法,改正過去執法打折,有損法律尊嚴的情景。

 外界有一種批評說修正草案比現行法更嚴,這其實是將打折執法的結果誤會成是法律寬鬆。現行法的嚴厲體現在違反時不分輕重,一律刑罰伺候。但因過度嚴厲不可行,反而造成現實的打折執法。事實上現行法嚴厲依然,一旦真用必然有情輕法重的困境,台大李明璁教授因而被訴即是明證,因為現行法對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直接賦予命令解散的權力,進而對不服從解散命令者,就是刑罰伺候。這情況好比過去有謂戒嚴法只執行三%,並不是代表戒嚴法是寬鬆的!

 具體地說,行政院的修正草案,已經排除主管機關因不遵守報備程序命令解散的權力;修正草案進而刪除所有集會遊行法的刑罰規定。也就是說,沒有任何集會遊行,當事人會因為行政程序的未完備,遭致強制命令解散,也沒有人因而會面臨牢獄之災,若還說這是倒退的立法,實在令我無法贊同。

 至於強制報備與自願報備的爭執,也應該放到實際的效果來看,修正草案規定如果不遵守報備程序,其法律效果是罰鍰,朝野協商後又刪除下限及連續罰規定。換言之,警察機關既不能解散,也沒有刑罰,所謂強制與自願之別,只是要不要考慮集會遊行權帶來的行政與社會成本?若有又該由何人負擔?對此我們的立法原則是報備者由政府及社會負擔,不報備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想想看如不遵守報備,但一般民眾需忍受,而警察需去維護安全與交通,其實就是支付社會成本,透過罰鍰讓造成這樣成本的人,也要付出合理代價,真的不合理嗎?反觀主張自願報備者,一方面強調報不報備要完全放任自由,也就是說不定時不定點都可能出現集會遊行,一方面卻要求「國家有義務要協助和平的集會遊行順利舉行」,這其實不啻主張權利絕對,成本由他人負擔。

 許多各界訴求,包括放寬對外籍人士主辦或參與集會遊行的限制、縮減報備時間等,修正草案在總統親自協商後,都已有正面的回應。其實行政院的理念很簡單,就是鬆綁過時法律,保障集會遊行權利,執法絕不打折,維護法律尊嚴,不希望一部分民眾權利的行使,妨礙其他民眾正常生活的權利,我相信這是任何負責任的政府都會採取的態度,也才是真正的「將街頭還給人民」!(作者為行政院政務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