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06-24
* 中國時報
* 【■陳弘儒】
貴報日前刊登行政院政務委員高思博的〈將街頭真正還給人民〉,高委員的說明為政府政策的公開思辨提出一個新契機,讓台灣公民有機會知悉與參與這場修法辯論,而對高文內所提及修法理由,筆者認為仍可進一步討論。
高文提出強制報備制的一個修法理由在:為集會遊行的社會成本設下基本原則,提出報備者由政府以及人民負擔,不提出報備者由使用者負擔。這個主張乍看之下很有力,然而卻忽視了在集會遊行之成本,不論實際上有無報備,政府皆必須負擔。不論是基於維持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是其他理由,除非我們顛覆了警方作為維持國家內部秩序的公權力行使這個主張,不然實際上有無報備皆無法消除這個維護秩序的義務。
更根本的是,需要釐清集會遊行權之行使是否必然與社會秩序相牴觸?更進一步來看,是否僅有國家才適格成為社會秩序維護的擔綱者?而這些問題之澄清一方面繫諸對集會遊行權之概念觀(將集會遊行權視為概念上必然與抵抗、暴力、混亂相連繫的概念觀;或是將其視為一種具有言論自由權作為支持的公民社會意見表達的概念觀),另方面須檢討現行及修正草案中的集會遊行法所預設的社會實像是否與現在的憲政主義之規範相容呢?我們必須指出:強制報備關係到國家角色之設定、權利概念觀以及預設的社會實像具有相當關係。
第一、「你的集會遊行無須我允許,但應讓我知道」這就是強制報備的簡單表述,這個表述背後仍舊蘊含了國家做為管理社會運作之唯一擔綱者,不信任社會具有自主運作之能力。
第二、不論是現行或是行政院草案的集遊法,皆過分敵視人民行使集會遊行權利,該法規範背後對集會遊行權之界定在概念上與混亂、暴力、抵抗甚至是失序相連結,這樣的權利概念觀是否可經得起憲政主義的檢驗仍有待討論。
第三、這樣的權利概念觀所蘊含的社會實像其實是擔憂的,一方面讓國家成為社會秩序維持的唯一擔綱者,另一方面不信任這種權利行使的合秩序性。如此一來削弱了社會對於公共領域的發聲可能性,也牴觸了憲政主義對於權利保障的預先推定,讓政府(甚至是在場執法的警方)成為劃定集會遊行合法性的仲裁者。可以這麼說,這種預設忽略了社會本身具有維持秩序、解決衝突之機制。
行政院的修正版本當然還有很多問題,例如罰鍰的處罰對於弱勢團體不公平,以及警方裁量範圍過大等等,但最重要的問題仍是在修法高度上,須重新檢視對於集會遊行權之權利概念觀的內容,以及檢討國家在社會秩序的維持上是否仍要繼須依循著傳統的國家角色設定。唯有進一步思考這些問題,集會遊行法之修正才具有從解嚴後邁向民主化的實質意義。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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