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6.27 03:56 am
「台南之狼」郭全寶犯下十多起強盜性侵案,連九歲的女童都不放過,歷經十次死刑判決;更九審認定郭全寶是自首,改判無期徒刑。郭全寶再上訴,最高法院昨天決定不再發回,維持前審判決,郭全寶無期徒刑定讞。
本案纏訟十年,最高法院一共發回更審九次,台南高分院更七審時,被害人還被要求出庭與郭全寶對質,痛苦不堪,聲淚俱下抗議「不要再傳我了」。法官因此將家屬的心聲寫在判決書上,希望最高法院了解被害人的痛苦。
不過,案子又發回兩次,更八審、更九審時,被害人就拒絕再出庭。
郭全寶(四十五歲)被控自八十三年起,在台南市安南區、台南縣西港鄉、佳里鎮等地,趁夜間持刀侵入民宅,性侵十名女子並強盜財物,被害人以少女居多,也有警察的妻子及女童慘遭魔爪。
更九審認定郭全寶自首,因為警方是在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凌晨巡邏時,認為郭全寶行跡可疑,將他帶回警局偵訊。被害人到警局指認及DNA的比對結果出來前,郭全寶就在警方勸說下,自首供出犯行。
郭全寶犯案時,依自首規定一定要減刑,法官沒有裁量權。郭全寶雖然死裡逃生,但更九審法官在判決書中嚴詞痛斥郭全寶「泯滅天良,罪大惡極,犯罪手法不亞於殺人」。







還有人要修法 以後加害人律師還可以對著受害者錄影
受害者有人權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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