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光慈、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9.07.01 08:51 am
第一階段陸資來台投資項目及配套辦法昨天正式公布,為防止陸資炒作房市,政府明定大陸人民在購買住宅後,必須登記滿三年才能移轉。購買辦公住所與廠房無此限制。
陸委會副主委傅棟成表示,這是參考新加坡作法所訂的配套措施,也是實踐馬英九總統的政見。馬總統在競選期間曾公開承諾,未來不會讓大陸人民來台炒樓。
新辦法規定,陸資企業因業務需求,可在台購買住宅、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銀行貸款原則上比照本國人,約為房價的七至八成。但在台無住所的大陸人民欲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時,則要以擔保品價值的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取得不動產的大陸人民,每年來台的總停留時間從現行的一個月放寬到四個月;每次停留期限和次數則不限制。為防止大陸人民轉讓不動產後仍在台滯留,地政機關需負責通報大陸人民轉讓不動產的相關資訊。
至於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的金額,以廿萬美元為下限。廿萬美元以上,得申請二名大陸專業人士,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大陸人士每次停留不得超過一年,隨行配偶若為大陸籍,不得在台就業,若為外國籍,則按外國人士在台就業相關規定辦理。未滿十八歲的子女,可申請就讀與學歷相銜接的各級學校或外僑學校。大陸人士原則上停留不超過一年,但如果獲准停留超過一年,大陸人士可以和配偶、隨行子女一起享有健保。
傅棟成說,接下來六個月是政策宣導及實驗期,政府會循序漸進,加強對陸資企業的宣導及招商工作,但不可能馬上會有大量成效,外界不要預期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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