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張國勳/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醫療專庭法官】
2009.07.01 03:24 am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克魯曼教授盛讚台灣的健保制度是全球最好的,但是他一定不知道台灣的病歷是以英文撰寫的吧!這對台灣的病患有好處嗎?本法院醫療專庭庭長、法官從多年來的審判實務經驗,均認為病歷應該中文化。以下是我們的共同看法。
九十六年立法院雷倩等六十三位立委曾經共同連署提案修改醫師法、醫療法,要求醫師以中文製作病歷,嗣因醫界及利益團體遊說反彈聲浪大,胎死腹中。
我國所有正式文件均使用中文,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醫師「應製作病歷」,而非「應以英文製作病歷」何須透過修法強制?除了醫界長期以來的習慣,衛生主管機關消極的放任不作為亦難辭其咎。
立法院今年三月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六條即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以防因種族…語言、性別而生之歧視。」衛生署放任醫師以英文寫病歷,是否有歧視不懂英文的病人之嫌呢?
病歷是為了病人而存在。依大法官釋字第六○三號關於隱私權的解釋,病人有調取病歷的權利,更有調取「依其智識所能一望即知文字的病歷」的權利,醫師以英文寫病歷,讓病人「有看沒有懂」,不尊重病人知的權利。
醫界反對病歷中文化的理由之一「以英文病歷與國際接軌」真是一個似是而非的說法。試問,除了英語系國家,難道以本國語文寫病歷的德國、西班牙、中國都不需要與國際接軌,請問台灣一年有多少人需要到外國就醫,需要英文病歷?
以中文製作病歷還有以下優點:
第一、能以最精準的文字表達病情,減少錯誤,亦是保護醫師的方法。例如本院曾審理一件割雙眼皮醫療糾紛案件,短短不到一頁的病歷,英文寫得稀疏又潦草,經一位資深醫師檢視找到三處以上名詞或簡稱拼寫錯誤,英文病歷錯誤率之高可見一斑。
第二、可作為醫病溝通橋梁。病人可從病歷充分瞭解病情,適時提醒醫師誤解或遺漏的主述症狀,減少病人對醫師的猜忌,雙方較有信任感。
第三、中英文病歷相輔相成。醫師以中文寫病歷沒有障礙,對於專有醫學名詞可以加註英文。
第四、有助減少醫療糾紛,縱使有醫療糾紛,便於解讀的中文病歷,對兩造當事人或辯護律師、法官,均可大為降低解讀病情的障礙。反之,如果律師或法官都無法正確瞭解英文病歷的內容及鑑定報告的基礎資料為何,如何發揮其法律專業,為當事人主張、辯護或發現真實、主持公道呢?
第五、用中文寫病歷,一般市井小民均能一望即知其內容,即時要求更正錯誤或不實的記載,阻卻不肖醫師藉由偽造病歷詐領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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