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2)西拉雅文化協會至行政院的抗爭活動,針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6/24新聞稿中使用「……,理應尊重原住民族人的意願,不應乞丐趕廟公」等詞句,認為屬不當言論。原民會表示,當日新聞稿,係將「理應尊重原住民族人的意願,不應乞丐趕廟公」兩句並列,不應斷章取義,擇一解讀渲染。原民會再三澄清,當日新聞稿,主要是強調「理應尊重原住民族人的意願」,並無輕挑或侮辱的意味。

至於使用「乞丐趕廟公」一詞,原民會基於捍衛原住民族的主體尊嚴與權益,借用平埔族慣用語言(閩南語)的俚語,表達「喧賓奪主」的意涵,要反映出平埔族群未尊重原住民族意願的事實,並無詆毀平埔族群的意思。如果這句台灣俚語,造成平埔族群感受到不尊重,原民會願意虛心接受指教,並表示抱歉。這也反映出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在生活經驗確有差異,造成對語言使用、解讀亦有落差所致。

平埔族群要求成為原住民族這個大家庭的成員之一,應該要採取「和平、自然、對等、尊重」的態度,就是尊重現有原住民族的意願,不應該以砲轟、不友善、非法集會方式表達訴求,尤其不應該片面宣布自己為原住民。

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同法第22條又明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原住民基本法之立法意旨,主要在保障現有原住民族之整體利益,並尊重現有原住民族的意願,因此法條明定,應徵詢並取得原住民族的同意。

依「舉輕而明重」之法理,在原住民族土地,從事開發等行為,均需尊重原住民族意願,則要加入原住民族這個大家庭的成員,更需要徵詢現有原住民族的意願及取得其同意。因此,任何個人或民族,要加入原住民族,在未取得現有原住民族同意之前,不得片面宣布。

在原住民族社會上,例如邵族由鄒族分家;太魯閣族、賽德克族由泰雅族分家;噶瑪蘭族、撒奇萊雅族由阿美族分家,均採取以尊重鄒族、泰雅族及阿美族的意願為基本原則,並分別得到鄒族、泰雅族及阿美族的同意與祝福,然後雙方才分家。既然分家也都需要雙方相互尊重及同意,更何況是要變成一個大家庭?另外,在國際社會上,不同的民族或國家合併成為一個團體,都是採和平、自然、對等、尊重之態度,例如東、西德的合併,就是最好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