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種零細與破碎:
台灣公務機關的集體勞動關係概述(下)

2009/07/07
苦勞網特約記者

四、公務機關的集體勞動關係

 本篇文章的主題是要探討公務機關的集體勞動關係,至於各類人員的薪資待遇及福利等個別勞動條件,這裡並無法詳述。讀者可參考朱愛群2005(頁210-213),文中對於公務人員與契約進用人員間的人事規定及待遇福利等,有詳細的比較。

而在集體勞動關係方面,根據目前的工會法,公務員、教師及軍火工業員工是不能組織工會的。關於公部門受雇者的集體勞動關係規範,也就是勞動三權的部分,先簡單分類如表5,後面我們會作進一歩討論。 

5:公部門受雇者勞資關係規範概況

 

個體

集體

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職員

 

 

1. 公務員

公務人員相關法令

公務人員協會法*

2. 約聘雇人員

無(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準用公務人員協會法

3. 技工工友

勞動基準法

勞動三法**

4. 臨時人員

勞動基準法

勞動三法

其他

 

 

1. 教師

教師法

教師法***

2. 公營事業員工

勞動基準法

勞動三法

3. 現役軍人及國防事業員工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適用勞基法

****

資料來源:參考潘世偉2008,頁432-1

*根據公務人員協會法<![if !supportFootnotes]>[1]<![endif]>,公務人員僅擁有結社權(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與部分協商權,但無罷工權。

**指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團體協約法。

***根據教師法,教師僅擁有結社權、成立教師會,但無集體結商權及罷工權。

****實際上已有國防事業非軍火生產的部門成立工會組織,並獲得地方政府核准,如國軍左營醫院產業工會、聯勤302廠產業工會(該廠已民營化改制為向邦企業),及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新竹醫院民眾診療所產業工會等。

 

(一)台灣公務機關勞工組織概況

如前所述,目前台灣公務機關內的受雇人員,只有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可以組織工會,而技工工友適用勞基法的時間較早、組織工會的權利亦較早獲得認可,所以,大部分的公務機關工會,是技工工友發起並作為會員構成主力。

據筆者所知,最早獲得立案核准的公務機關工會,是199776日成立的台北市停車管理處產業工會,隨後北高兩市的公務機關產業工會陸續成立,高雄市並成立了公務機關產業工會聯合會。其他縣市的公務機關也有若干工會成立,大部分是產業工會,也有成立職業工會的例子。在全國性的聯合方面,有全國技工工友總工會。

這些公務機關工會,雖說以技工工友為主力,但有些機關單位其實是技工工友、約聘雇人員及臨時人員三種身分的受雇者都有,所以若干工會亦納入約聘雇人員及臨時人員為會員。以台北縣政府產業工會來說,它除了是較少見的、全縣政府不分單位一齊組織的公務機關工會之外,在它的章程中還規定,只要是加入勞保的縣政府員工都可以加入工會,換句話說,約聘雇人員及臨時人員都可以加入工會,即使直到目前為止,勞委會仍認為約聘雇人員不能加入工會。

除了地方政府的公務機關,目前所知中央機關有成立工會的,包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產業工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產業工會、國立實驗國樂團產業工會、國家音樂廳交響樂團產業工會、教育部國父紀念館產業工會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產業工會等。也有公立學校技工工友成立工會,例如台南縣學校廚工產業工會及國立政治大學產業工會。至於醫療及社福機構方面的例子,有高雄市立聯合醫院產業工會及台北市立廣慈博愛院產業工會。另一個較特別的公務機關工會案例是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產業工會,由桃園機場的消防員所組成。

 

1.公立保險單位

有一種非常特殊的狀況發生在公立保險單位。中央健保局及勞工保險局,這兩個單位因為業務性質,被認為屬於保險業,所以在199841日就全產業適用勞基法,於是不只臨時人員、連局內的約聘雇人員都早已適用勞基法。換句話說,健保局及勞保局的狀況,其實比較接近公營事業單位,而非一般行政機關。

健保局及勞保局這兩個單位都成立了工會。據一名受訪者表示,健保局工會當初成立的源由,是臨時人員面臨人事縮減的危機感使然,但局方知道之後,鼓動局內大量擁有公務員身分的人員加入工會、以取得工會主導權,所以,現在健保局工會的大部分會員甚至有公務員身分。

 

2.約聘雇人員、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及教師工會

另一個問題就是約聘雇人員的組織工會權利持續被剝奪。2006529日,行政院勞委會發出勞資1字第0950022275號函,表示「政府行政機關內工作之員工包含約雇及約聘人員其薪給若屬公務預算,依工會法條文規定自不得組織或加入工會」。於是,以約聘雇人員作為組織主力的高雄市公務機關約聘雇人員職業工會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產業工會,雖然已獲得地方政府的立案證書,卻面臨與國防事業工會同樣的處境:如表5所述,國防事業若干非軍火生產的部門已成立工會組織並獲得地方政府承認,但勞委會一直不接受。

雖然約聘雇人員的組織不被勞委會承認,地方政府亦持比較保留的態度、或不再接受新的約聘雇人員工會成立,但約聘雇人員間,非正式的聯繫網絡仍然維繫著,「全國公務機關約聘雇人員權益促進會」便是一個重要的聯繫中心。

情況類似而值得一提的是教師組織工會的權利。歷經2002年九二八遊行之後的全國教師會,把組織教師工會列為重要推動事務之一。2003126日,全國教師工會宣布成立,儘管勞委會並不承認。之後在2004年間,台北市、高雄市及高雄縣等縣市的教師會,曾分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組織教師工會的登記,只有高雄市勞工局接受了,核准了2004626日召開成立大會之高雄市教師工會的登記。<![if !supportFootnotes]>[2]<![endif]>雖然若干縣市的教師會都存在著教師工會的推動工作,但目前看來,由於適法性的問題,教師的組織還是以教師會為主。

 

3.小結

綜觀公務機關工會的成立,當然與技工工友納入適用勞基法有相當大關聯。事實上當初技工工友納入適用勞基法前後,也有若干勞資爭議,包括公務機關為了節省人事成本而縮減員額,或技工工友身分認定的問題,於是,為了維護技工工友的工作權,或是適用勞基法之後的權利落實問題,開始有公務機關工會的成立。

在政府縮減人事的政策及作法陸續出爐之後,約聘雇及臨時人員的工作權不斷受到威脅,於是,新一波的公務機關勞工組織又開始醞釀,只是主角從技工工友轉變為約聘雇及臨時人員。不過這也不意味著技工工友就沒有問題了,公務機關業務外包的政策仍然是一個揮之不去的陰影。

 

(二)工會遭受打壓

管理階層打壓工會不是新鮮事,即使是在公務機關。利用管理上的職權,試圖控制工會的運作,大概是最常見的手法。尤其是在如同國軍左營醫院這樣,工會的合法性尚未得到勞委會認可的情況下,管理階層的勢力會更加肆無忌憚。以下介紹兩個近年來最惡名昭彰的案例,是公務機關直接開除工會幹部的狀況,說明即使是在工會合法性毫無問題的狀況下,工會幹部的工作權也未必能獲得法律的保障。

 

1.台北縣政府解聘工會幹部<![if !supportFootnotes]>[3]<![endif]>

2004年的1230日下午,當時任職於台北縣勞工局的吳金容,被約見到局長室,當時的勞工局長曹愛蘭告訴吳,因為她連續三年考績乙等,所以勞工局決定不再續聘她。

吳金容並非擁有公務員身分的正式職員,而是所謂的「臨時人員」,但她卻已經在台北縣政府工作了22年。吳金容同時還擔任台北縣政府技工工友產業工會的常務理事,這件不續聘案很快成為一件勞資爭議,工會認為,這是打壓工會的行為,並立刻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的申請、要求回復工作權。

這件爭議還有程序上的問題,勞方指出,局長所說連續三年考績乙等不再續聘的規定,是來自「台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雇及臨時人員服務評量要點」,但這個規定是從2004年才開始實施的,實在不可能在年末就發生連續三年考績乙等的事情!且在爭議的過程中,局長認為,吳金容過去請了太多的工會會務假,顯示爭議的癥結不在吳金容個人的考績,而是打壓工會。

勞工局卻拒絕受理吳金容調解案的申請,原因是當時公務機關臨時人員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即使吳已在縣政府工作了22年,但形式上是一年一聘,既然契約到期,就沒有「回復工作權」的問題。

最終,吳金容並無辦法要回她原來的工作、也沒有資遣費,甚至連提起勞資爭議調解的權利都被拒絕,更諷刺的是,她的原工作單位是原本應該要保障人民基本勞動權益的勞工行政機構,就是她的原工作單位拒絕了她的權益。

台北縣政府產業工會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工會即將被分割。縣政府方面以台北縣即將升格成直轄市為理由,鼓勵個別局處成立工會,於是,原本入會率就不高的工會,面臨工會組織被分割、會員分散化的危機。

 

2.台北市政府同時開除四名工會幹部<![if !supportFootnotes]>[4]<![endif]>

20071215日,台北市停車管理處以曠職為由,一口氣解雇四名工會幹部。工會常務理事朱嘉英、韋秀蓮、黃淑美與理事洪連佐等四名幹部,所申請的十月份工會會務公假,遭停管處拒絕准假,經台北市勞工局調解、台北市議會協商一個多月仍告破裂。非常奇怪的是,停管處工會幹部申請會務假的方式已行之有年,十月份的會務假也是用過去勞資雙方都接受的方式申請,卻招來了解雇的處分。

停管處原本就有將停車收費業務外包的作法,新處長上任之後,不但多次破壞以往勞資協商的既定協議,還強力推動擴大將停管業務外包。停管處工會認為影響員工權益而反對,經過多次與停管處協商都無效之後,於2007810日發動遊行至台北市政府向郝龍斌市長陳情,抗議停管處破壞勞資協議、濫用行政權力壓迫勞工及打壓工會。並於930日及1014日在西門町發起行動,反對市府實施機車路邊停車收費且業務外包的做法。這些反對市府既定政策的行動,被認為才是遭到解雇的真正原因。

郝龍斌競選台北市長的時候,20061119日以候選人身份,在台北市產業總工會舉辦的「勞動公民嗆聲大遊行」上,明言:「只要市府勞工反對,我絕對不(把業務)外包!」郝市長言猶在耳,停管處卻在20079月逕將西門町停車收費業務外包公開招標。郝龍斌甚至在20071220日的記者會中,公開表示四名工會幹部「影響市府要進行的政策,逾越了員工權限。」無疑指出了解雇令的目的何在。

從解雇令發出之後,工會就如影隨形緊跟郝龍斌的行程,多次發起向市政府抗議的行動。2008118日,台北市勞工局發出解釋公文,認為停管處的解雇行為「合法」,工運團體一致歸咎勞工局是替停管處及市政府護航。122日,工會開始展開「天線寶寶」行動,四名被解雇的幹部輪流扮成天線寶寶,每天下午於市政府前展示郝市長承諾跳票的錄影存證、以示抗議。這件爭議目前仍在法律訴訟中。

 

(三)工作權保障受威脅

2007年末,當公務機關臨時人員即將適用勞基法的政策確立之後,為了減少人事支出,若干機關單位開始裁減臨時人員。

 

1.國立體育學院的清潔工

一個案例發生在國立體育學院(現在的國立體育大學桃園校區)之清潔工身上,按照清潔工的工作性質,他們理應於1998年與公務機關技工工友司機一起適用勞基法,但體育學院一直不願意承認這一點。

2007年底,學校開始進行清潔工作的外包作業,按照計畫,學校找來的外包公司仍然雇用同一群清潔工,工作環境及內容均不變,但清潔工的薪資卻會從每月21,000元降低到17,500元,其間的差額都進了外包公司的口袋中。無任何資遣或退休補償的清潔工不甘勞動條件下降,雖經過立委介入的幾次協調,但學校的態度仍然強硬,於是清潔工們輾轉找到桃園縣產總的會務人員,開始展開勞資爭議及工會的組織工作。

後來,勞資之間的爭議調解一直無法達成協議,雖然在若干工運團體的支援之下,清潔工曾於2008129日至國體的主管機關教育部陳情,但教育部對於清潔工是否適用勞基法仍然模糊其詞,於是清潔工亦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的訴訟。因為勞委會從頭到尾一直認定國體的清潔工適用勞基法、且其工作為不定期契約,一審法院採納了勞委會的認定,在 20081028日判決勞工勝訴。只是學校方面不服上訴中,最近會開始二審的開庭。

 

2.台北市警察局戶口科的臨時人員

20081023日,台北市警察局戶口科一群工作年資長達一、二十年的「臨時人員」,至警政署前陳情抗議。雖然公務機關臨時人員已於2008年元旦開始適用勞基法,但台北市警察局卻於適用勞基法前夕,強迫這些臨時人員簽下三個月的雇傭契約,並在三個月期滿之後不再續雇,而把相關業務外包。經過多次協調調解之後,台北市警局仍無合理回應,且當時的台北市警察局長王卓鈞,如今已高升為警政署長。所以這群臨時人員決定前往警政署抗議,要求保障工作權。<![if !supportFootnotes]>[5]<![endif]>

 

3.雇傭型態的轉換造成動條件下降

以上兩個案例只是冰山一角,是因為當事人有集結起來而成為少數浮出檯面的故事。更多狀況是勞工沒有組織起來,只能任人宰割<![if !supportFootnotes]>[6]<![endif]>。有些地方政府還決定,要將臨時人員改成日薪制<![if !supportFootnotes]>[7]<![endif]>

本文一開始所羅列的公部門勞資爭議案例,說明公務機關縮減人事的作法,其實是持續地在各個機關單位內進行。縮減人事並不表示沒有業務上的需求、事情還是要有人做,所以解決的方式通常是將業務外包。

業務外包的常見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勞務外包,比較像是承攬契約;另一種是派遣。前面提到,不管是哪種業務外包方式,公務機關不至於提出太苛刻的條件,所以實際外包出去的金額,其實並沒有比原來的支出少、甚至還更多,只是支出科目從人事費轉變為業務費。而得到外包業務的人力仲介公司為了賺取管理費,實際付給工作人員的薪資會減少。換句話說,政府的支出並沒有減少,但工作人員的薪資卻減少了,唯一獲利的只有人力仲介公司。

目前的技工工友、約聘雇及臨時人員,雖然不像公務員般有完整的工作保障及薪資福利,但實際上大多是不定期契約的連續性工作,至少工作上比較有安定感。現在縮減人事、業務外包的政策一起,不少人就會被裁減,由公部門轉變為私部門的受雇者。更諷刺的是,有些機關單位甚至鼓勵被裁減的人員自己成立公司來承攬外包出去的業務,或者要這些人去人力仲介公司找工作,然後再由人力仲介派遣來原單位工作。

於是,常見的鬧劇是,經過業務外包之後,工作人員不變,甚至連座位、電話及電腦都不用換。但是,雇主已經從政府轉變為人力仲介,或勞工自己成立的小包商公司(勞工成為自營作業者),且勞工的工作權保障更缺乏,沒人保證你下次還能得到這個外包業務的承包機會,實際薪資福利也縮水了。

 

(四)浮現中的新問題:業務外包與派遣人員

業務外包之後,浮現出來的新問題是,公務機關中的雇傭關係又出現了新的形式。以往在公務員之外,大致有技工工友、約聘雇及臨時人員三種類型。這三種類型,雖然個別的薪資福利不一、跟機關單位間的集體勞動規範也不同,但至少有一個交集,那就是雇主是一樣的。

現在,單位內出現了派遣人員<![if !supportFootnotes]>[8]<![endif]>,或是以承攬契約方式進駐的勞工,它們的雇主甚至不是政府機關,而是私部門的企業。則受雇者之間的雇用類型更多、差異更大,受雇者之間的團結也就更不容易。

 

五、結論:另一種零細與破碎

世界各國的總體公務人力中,使用契約性公務人力並非罕見之事,例如在澳洲為5%,加拿大為4.6%,法國8.7%,英國11.3%,瑞典較高為22%(朱愛群2005,頁218-219)。至於台灣呢,用統計數字較完整的地方政府來看,如表4所示,台灣省各縣市平均起來,公務機關中非正式公務人力的比例高達25%

因為公務機關的雇傭關係通常較穩定,所以在國家的整體就業安定上,往往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台灣政府雇用的公務人力占全國受雇者的比例並不高、低於世界水準,而公務機關中非正式公務人力的比例,又高於世界水準,這就說明了,台灣公務機關在扮演穩定就業的角色上,是遠遠落後於世界水準的。

以往,約聘雇及臨時人員雖說不擁有正式公務人員身分,但因實際上往往是不定期契約式的雇用,仍算是穩定的工作。但自從政府再造與縮減人事的政策出現之後,這些人員的雇用方式越來越往定期契約的方向傾斜,技工工友的員額也在減少。等於是政府在帶頭危害就業的穩定。

再者,從集體勞動關係的面向來看。由於台灣私營部門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經濟型態,以及工會法中對產業工會的組織規範,限制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同一雇主之勞工,造成「廠場工會」制的現象,因此,台灣私營部門的工會,大多規模不大<![if !supportFootnotes]>[9]<![endif]>,而且一般說來組織率低落,形成相當零細而破碎的集體勞動關係。

因為同一廠場30人以上才能組織產業工會,而大部分私營工作場所雇用人數又是低於30人的,因此,每100個工作場所中,大約只有4個車間的勞工是有資格組織工會的,以工作場所的組織率計算是接近4%;如以人數比例來計算,大約僅有34%的勞工受雇於超過三十人的廠場、可組織工會而擁有完整的勞動三權。(邱毓斌2004,頁4及頁13<![if !supportFootnotes]>[10]<![endif]>

至於在公務機關,照理說沒有私營部門因工作場所區隔而導致的零細與破碎問題,因為公務人員數量龐大,雇主相同、工作場所也集中。但由於人員的受雇身分差異,且國家限縮公務人員(包括約聘雇人員)及教師的勞動三權,造成集體勞動權益的差異,形成另一種零細與破碎。

從表4的數字來計算,台灣省各縣市地方政府公務機關的總體公務人力中,僅有21.96%的人員(技工工友+臨時人員)可組織工會、擁有完整的勞動三權。如果以2007年全國臨時人員69,154人加進表2來計算,就算加進公營事業勞工,台灣公部門受雇人員中,也僅有29.97%的人員(公營事業機構+職工+臨時人員)可擁有完整的勞動三權。

換句話說,不論如何計算,公務機關受雇人員被剝奪勞動三權的狀況,跟私營部門比較起來,可說是同等嚴重,而陷入另一種零係與破碎:不是因工作場所區隔而產生的破碎,而是因受雇身分區隔引起的破碎。

相對於私營部門與公營事業,公務機關的勞工組織以往是較受忽視的。雖然說公務人力組織工會的權利受到限縮,但就人數來看,仍有許多人員可以組織工會。而現有的公務機關工會其實仍很零落,較有活動的大部分集中在北高兩市,是勞工組織在擴展上可以大力開發的新領域。

先除去目前工會法明定不得組織工會的公務人員、教師及軍火工業員工不談,在公務機關中,受雇身分被特別區隔出來的主要是約聘雇人員。而目前較活躍的約聘雇人員,大致是傾向於爭取適用勞基法的,換句話說,也就是傾向於與臨時人員及技工工友一致。從組織上來看,這也有助於公務機關內非正式公務人力間的團結。

但據本研究的受訪者表示,勞委會目前的態度,是積極遊說約聘雇人員接納政府的「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而不要爭取納入適用勞基法。勞委會一方面表示草案仍有調整空間,約聘雇人員可進一步爭取權益;一方面又說爭取納入勞基法的後果,可能就是業務會被外包。勞委會可說是軟硬兼施,其遊說一但成功,等於是公務機關內非正式公務人力的團結就被破壞了。

當然,打破法令對公教人員組織工會權利的限制,是另一個重要議題。除了非正式公務人力的工作權漸受威脅之外,其實,在政府再造等一系列所謂新公共管理的政策之下,即使正式公務人員的權益都受到動搖,包括更為彈性的進用方式、薪資福利、工作保障等規定,未來都可能出現<![if !supportFootnotes]>[11]<![endif]>。繼技工工友、約聘雇及臨時人員之後,公務人員因工作權益受損害而站出來抗爭的場面,在未來幾年是有可能發生的。

回顧這幾年來,公務機關中的技工工友、約聘雇及臨時人員抗爭事件,雖說也有工運團體的介入,但大多是事後的當事人自救抗爭形式,較缺乏主動的組織工作。相信這些議題的抗爭,未來還會持續發生,甚至蔓延至正式公務人員。撰寫本文的動機,就是希望能針對公務機關的集體勞動關係做些整理,或許對於未來公務機關的勞工組織工作有些許幫助。畢竟,參考西方的工運經驗,除了公營事業勞工之外,公教人員往往是工運的另一股主力呢!

 

參考資料:

潘世偉,2008,〈我國的公部門勞動關係〉,《公部門勞動關係》,焦興鍇等合著。台北:國立空中大學。

李建良,1999,〈政府機關臨時人員法制重建的基本課題〉,《公務人員月刊》36期,頁5-14

苦勞工作站編,2002,《審判經發會》,台北:苦勞工作站。

洪國平,2006,〈探討聘用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公務人員月刊》119期,頁5-9

邱毓斌,2004,〈威權統治遺產下的台灣工運:1988年到2004年〉,2004年台灣社會學年會「走過台灣:世代、歷史、與社會研討會」,台灣社會學會、清華大學社會學系主辦,2004年12月4-5日。http://wayne.cs.nthu.edu.tw/~iosoc/tsa/paper/A4-2.pdf

蕭欣瑋,2008,〈我國公部門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之研究〉,《人事月刊》466期(274期),頁43-49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2000,《政府再造運動》,台中:晨星出版有限公司。

朱愛群,2005,〈契約進用公務人力之研究〉,《國家菁英季刊》,11期,頁205-227http://english.moex.gov.tw/public/Data/571216105471.pdf

周淑君,2008,《技工友員額精簡制度下勞務外包之探討:以國立臺灣大學為例》,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張晉芬,2005,〈當收入只能餬口:用性別主流化觀點檢視就業政策〉,「第一屆性別研究與公共政策研討會」,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主辦,2005527日。

陳政亮、孫窮理、李育真及歐陽萱編,2006,《工運年鑑2003.06-2004.05》,台北: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苦勞網‧台灣勞工資訊教育協會。

陳政亮、孫窮理、李育真、陳秀蓮、楊億薇及楊宗興編,2007,《工運年鑑2004.06-2005.05》,台北: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苦勞網‧台灣勞工資訊教育協會。

蔡良文,2006,〈政府改造與彈性用人政策〉,《考銓季刊》46期,頁28-63http://www.exam.gov.tw/EUpLoad/EBOOK/2279/46.pdf

楊惠芬,2003,《政府機構人力派遣運用之個案研究:組織與勞工面向》,大葉大學工業關係研究所碩士論文。

 

延伸閱讀:

目前可以找到一些研究題目關於公務機關非正式公務人力的學位或研討會論文,雖說大部分還是從公共行政或管理的觀點出發,但其田野訪談內容,還是提供了不少公務機關非正式公務人力實際勞動條件及勞動關係的相關資訊。

 

1.健保局暫雇人員及其工會化

張琪英,2001,《非典型工作員工工會化之探究:以中央健保局為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http://etd.lib.nsysu.edu.tw/ETD-db/ETD-search-c/getfile?URN=etd-0718101-134159&filename=etd-0718101-134159.pdf

柯志哲、張琪英,2003,《非典型雇用下勞工的工會化:以中央健保局為例》,「邁向新世紀的公平社會:社群、風險與不平等研討會」,2003年台灣社會學會年會,20031129-30日。台北,政治大學。http://tsa.sinica.edu.tw/Imform/file1/2003meeting/11300801.pdf

 

2.公務機關契約性人力的個案研究

林怡君,2005,《公立醫療機構契約制度之實證研究》,陽明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經陽明大學圖書館檢索系統可下載全文。)

梁光余,2001,《我國公立博物館組織編制與非正式人力運用之研究:以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為例》,東海大學公共事務學程在職進修專班碩士論文。(國家圖書館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登入後可全文下載。)

黃玉珍,2007,《政府機關契約人力之研究:以中央研究院從事非研究工作之人員為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邱珮瑜,2007,《公部門契約性人力研究:以台北縣政府為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張淑芬,2007,《公部門契約性人力制度之研究:以教育部所屬社教館所為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研究所在職專班碩士論文。(國家圖書館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登入後可全文下載。)

曾文秀,2004,《台北市立醫院人力資源彈性管理之研究:以契約人力運用為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研究所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公務機關工會相關網頁:

1.中華民國技工工友總工會http://tegorg.blogspot.com/

2.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成立工會組織一覽表http://w4.kcg.gov.tw/~kpd/sel-7/sat3-5.htm

  (來自高雄市政府人事處網站,目前為200710月的資料,20081116日檢索。)

3.高雄市公務機關約聘雇人員職業工會http://tw.myblog.yahoo.com/labourer_union/

4.銓敘部網站的公務人員協會專區http://www.mocs.gov.tw/civils_field/index.htm

5.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促進會http://www.pcncsa.org.tw/

 

政府機關政府改造相關網頁:

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政府改造權益保障專區http://ca2.cpa.gov.tw/oldweb/ORG_CHG/INDEX.HTM

2.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中華民國政府改造工程專頁http://reform.rdec.gov.tw/mp.asp

3.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專頁http://www.president.gov.tw/2_special/innovation/index.html

<![if !supportFootnotes]>
<![endif]>

<![if !supportFootnotes]> [1]<![endif]> 公務人員協會法已於2002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2003年元旦開始施行。根據銓敘部網站的公務人員協會專區http://www.mocs.gov.tw/civils_field/index.htm,目前總共有23個公務人員協會成立(2009516日檢索)。

<![if !supportFootnotes]> [2]<![endif]> 詳細過程見李育真,〈捍衛勞動權益,教師組工會記事〉,收錄於陳政亮等編2007,頁221-225

<![if !supportFootnotes]> [3]<![endif]> 詳細過程見陳秀蓮,〈資方秋後算帳:北縣勞工局長曹愛蘭解僱工會幹部〉,收錄於陳政亮等編2007,頁208-211

<![if !supportFootnotes]> [4]<![endif]> 詳細過程見苦勞網「200712北市停管處工會幹部被開除」事件整理頁面www.coolloud.org.tw/tag/200712北市停管處工會幹部被開除及停管處工會設立的部落格「工會存亡記」http://tw.myblog.yahoo.com/jw!_mq4VBmGQkX1UFaGDEMG/

<![if !supportFootnotes]> [6]<![endif]> 見苦勞網的剪報資料(20071229日)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12947

<![if !supportFootnotes]> [7]<![endif]> 見苦勞網的剪報資料(20071229日)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13954

<![if !supportFootnotes]> [8]<![endif]> 根據楊惠芬2003,第一個運用人力派遣之公務機關,為勞委會職訓局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現為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因九二一大地震後災區大量失業災民急需就業安置,所以開始僱用臨時工作津貼人員,而從200311日開始,改為採用人力派遣的方式(頁39)。

<![if !supportFootnotes]> [9]<![endif]> 根據邱毓斌2004(頁11),1989-2001年產業工會平均會員數約511人。不過這是包含了會員數通常巨大的公營事業工會所計算出來的數字。

<![if !supportFootnotes]> [10]<![endif]> 同註25,這兩個比例的計算,亦包含了公營事業。也就是說,如果扣除了公營事業只計算私營企業的話,數字會更低。

<![if !supportFootnotes]> [11]<![endif]> 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2000,第六章及第七章。

〈另一種零細與破碎:台灣公務機關的集體勞動關係概述〉全文下載(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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